单独提出的允许其在北京设立常设外交代表机构的要求使北京的清朝廷大伤脑筋。如果满足这一要求,就会与当时还存在于中国统治阶层心中的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观相矛盾。无论是英国人还是中国人都意识到,满足英国的要求所招致的必然后果将是根本性的改变。英国提出这一要求的最重要的实质性理由在于当时中国对外政策的地方分权性质。因为在中国政府方面,涉外的日常事务均委托给沿海各省督抚的副职办理。而英国希望的却是与中国中央政府进行经常性的直接外交接触。早在18世纪,英国的外交官们就曾向中国政府提出了进行相关凋整的建议。关于这一点,清乾隆皇帝在致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的一封著名的诏书中作了答复。里面写道:“况西洋诸国甚多,非止尔一国。若俱似尔国王恳请派人留京,岂能一一听许?是此事断难准行。岂能因尔国王一人之请,以至更张天朝百余年法度。”
英国人以毫不妥协的强硬态度要求签订的条约规定,英国委任驻北京的公使不应被强求行令其感到不快的礼节(也就是说不“叩头”),对其不够尊重的行为应受到惩罚,并规定英国公使随时可以见到中国中央政府的大臣及省级政府的总督和巡抚等。中外之间的书信来往定须附中文译文,但在解释上出现争议时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官方文件中应正式禁止用“夷”的字样称呼外国人。在北京清廷针对英国的要求进行内部商议的过程中,大臣们提出以下顾虑:外国公使留京违反中华帝国的神圣传统;这会为洋夷从事经常性的间谍活动提供可能,有损皇帝的威严。并且,洋夷傲慢无礼的恶劣榜样会使中华帝国的朝贡国,如朝鲜和琉球诸岛也做出不恭的行为举止。另外,还存在某些危险,如由于基督教的传播而破坏京城的有礼有序,由于外国公使提供避难权从而使中华帝国的敌人受到保护,以及给商人以逃税的可能。②
法、美、俄国的谈判代表并没有坚持三国在北京设立常设的外交代表机构的权利。但上述几个大国与中国签订的条约各自包含最惠国待遇条款,因此英国(或列强中的其他某一国)成功地为自己争取到这一权利时,其他国家也将被赋予常驻外交使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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