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族与婚姻<br> 在此类别之下,不少针对控管广大民众家族系统的条目可被联系起来。于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用于支持统治者偏好之规范的力量。婚姻须由父母和祖父母安排,亦详细阐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婚。父母不得指腹为婚,但没有指明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七出之状”与“三不出之理”界定了婚姻关系的法律限制。<br> 家庭单位的延续性乃贯穿涉及家族与婚姻条文最强烈的关注点。问题在于使家族成员离世仍要维持家族的存活。父母或祖父母在世,子孙不得分财异居,除非获得家中老一辈成员的准许。寡妇无子而守节,须听从夫家族长选定继承人。无子者,须以侄子为继承人。不然,任何同姓而尊卑得当的亲属均可。无子之家可招婿入户以继续家系与照顾长上,但这样的女婿,即使他改姓,仍不能进行祭祖仪式。独子则不许同样的方式出赘。女儿只能在同宗无适合的继承人和世系中断时才可继承财产。通常,家财田产会依子数均分,不论妻、妾、婢所生。而有官荫袭,则由嫡长子孙优先。这是以贵族或皇亲的继承模式为特色的长子继承法之痕迹。<br> (六)往来与安全<br> 在《大明令》中若干处表现出对于往来迁徒的注意,但不是主要的点。普遍而言,远游在明初社会被严格限制。商人、被流放的囚犯和执行公务的人是主要的例外。客店须为到店客商登记,并每月上报地方当局。在首都或省会,准许远游的文引由军事部门签发,而地方则由州、县文官签发。各地的检查站须检验文引。虽然民众不许自由远游,但允许被判流罪的犯人带家眷同行。若被流放者去世,除非涉及最严重之罪行,否则家眷均许返回原籍。沿着主要的干道,政府设立一套水站与急递铺的网络,附设船只及由附近民户充力役的士兵。对公务远游人员的随从及其在停驻地点给予粮米的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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