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孝文化研究集成(3):历代孝亲敬老诏令律例(先秦至隋唐卷)》为第三卷。为了倡导孝亲敬老,历代朝廷相继颁布许多诏令律例。此部分内容共两卷,选取了我国先秦至中世纪前期的诏令律例,依时间分类分段选录、注释。本书为先秦至隋唐部分。
一、孝亲养老诏令
《汉书》十九则
汉孝文帝二年春三月诏
(文帝二年三月)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
又曰:“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①。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②、令史致。二千石③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罪有耐④以上,不用此令。
《汉书·帝纪第四·文帝》
【简注】①非肉不饱:语出《孟子·尽心上》“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②啬夫:汉制,县之下乡一级行政官员,汉代一般来说人口较少的乡,设啬夫一人,负责一乡的管理。③二千石:汉制,郡守俸禄为二千石,即月俸百二十斛。世因称郡守为“二千石”。④罪有耐:《汉书》注中说:“苏林曰:‘一岁为罚作,二岁刑以上为耐之。耐,能任其罪也。’”这里的耐,即指长久地受到刑罚。
【译文】(汉文帝二年三月)下诏说:“当春风和畅时,草木及万物生灵都有快乐的情绪,可是现在百姓中鳏寡孤独穷困的人,有的却处在生死的边缘,得不到关怀与温暖。为民父母的地方官员怎么能忍心?应讨论如何对这样的人进行赈济。”
皇帝又下诏说:“老年人没有帛制的衣服穿,身体就不会感到温暖;没有肉食果腹,就不会有吃饱的感觉。现在又到了一年的开始,国家如果不按时派官员去存问那些年长的老人,又没有布、帛、酒、肉的赏赐,又怎能帮助天下为人子孙的人孝养自己的老人呢?现在听说有的官员在发放养老的粮食时,竟发给陈粟烂米,这岂能体现出国家敬养老人的意愿!以上这些都要按国家的法令去行事,不得怠忽。”(诏令下达后)主管部门据法令颁布了国家规定:年八十以上的人,每月赐米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的人加赐帛二匹、絮三斤。以上所赐的鬻米等物品,地方长官要派吏员去检视,并且要亲自过问。对于不满九十的老人,要由当地的吏员或令史去慰问。食禄二千石的官员去做这件事情时朝廷要派官吏随行,对那些不按要求去做的官员,随行官员要去督查他。服刑与受刑未满的人,不适用这条法令。
……
总序/李宝库
前言/骆承烈
凡例
第一卷 两汉
一、孝亲养老诏令
二、举孝廉
三、法令条文(附:周丧服制度)
四、养老礼与乡饮酒礼(附:三代养老礼)
第二卷 三国两晋
一、孝亲养老诏令
二、荐举孝廉
三、法令条文
四、养老与乡饮酒礼
第三卷 南朝
一、孝亲敬老诏令
二、荐举孝贤
三、法令条文
第四卷 北朝
一、孝亲敬老诏令
二、高年尊享
三、荐举孝贤
四、法令条文
五、税役优恤
六、致仕终养
七、太学养老礼及乡饮酒礼
第五卷 隋唐五代(上)
一、孝亲敬老诏令
二、高年尊享
三、孝贤、科举
第六卷 隋唐五代(中)
一、法令条文
二、税役优恤
第七卷 隋唐五代(下)
一、致仕终养
二、丧葬孝思
三、太学养老礼及乡饮酒礼
附录
附录一:历代帝王及名臣与“孝”有关的谥号
附录二:本书参引书目及作者简介
附录三:试析中国历代养老制度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