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或者是人们所熟知的战争法,是一个脆弱的体系。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涉及国家主权的自愿放弃,而且其有效运作有赖于国家的自我管理与尚不发达的国际执行机构。国际人道法具有特殊的内在矛盾。它试图把非人道的矫正成人道的,给战争设定限制,而战争是一种典型的不受限制的行为;它还要使政府确保放弃一些可供他们使用的武器或者战争手段借以符合他们自己的重大国家利益。此外,过去150多年形成的国际人道法条约中的基本原则——在战争中造成的破坏与取得的军事收益之间应达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区别合法与非法目标、避免“不必要的苦难”——都极具主观性而且难以界定。<br>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国际人道法在平民保护上所做的努力胜过了任何其他领域。直到1949年,在经历了残酷的“二战”的摧残后,《日内瓦公约》这一主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才将保护对象扩展到了平民。即便在当时,第四个《日内瓦公约》也只保护特定类型的平民:第一,敌对的外国人(这些人是指那些战争爆发后发现他们自身处在敌国领土上的人们);第二,被占领土上的居民。第一个试图全面保护敌国境内的平民与本国境内的平民的法律文件直到1977年才诞生,那一年,国际社会签署了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br> 当他们的国家被占领时,平民通常身处险境。在20世纪30年代,当战争在亚洲和欧洲爆发时,有关占领的正式的法律尚不完备,这并不足为奇。传统上,有关占领的国际法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第一个是占领并非兼并。在国际体系中,通过使用武力的手段并不能分割主权,因此,占领应该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它始于冲突结束,终于战败国政府对其人民和领土恢复控制和管辖。第二,占领总是涉及占领者与被占领地区人民的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即所谓的交战国的权利与人权的平衡。通常(尽管不是总是)作为人侵者的占领军,他们有哪些权利、义务与适当的行为?通常作为违背其意愿被征服的平民们,他们又应当如何行事呢?这些问题一直是20世纪占领法争论的焦点。尤其是20世纪占领的方式已经不是19世纪的法学家们所想象的冲突后的临时政府,而且国际法所关注的重心也在很大程度上向个人的权利转移。<br> 在吸收和借鉴习惯法与1874年的《布鲁塞尔宣言》的基础上,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20世纪初占领法的基本框架。政府和军事领袖密切关注的是交战国的权利,他们将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提供有效的管理视为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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