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法自然”、“无为”、“知常”、“不妄作”作为可互相阐释的词,是“道”的真精神。因为老子之“道”是“法自然”中的“自然法”,所以“自然法”亦可说是“效法自然之道的道”。则“道效法道”是自我对自我本性的肯定,但这“同语反复”却表达了“同一律”的逻辑真理:法自然的自然法才是合于“道”的自然法。它不是人的妄念,而是“道”的本性显现。
因此,假如某人声称其“自然法”是“理性”建构的,检验该“自然法”是否是真理的标准是:该“自然法”是否是“法自然”的,即是否是“道”的本性显现。如果不是,则该“理性”可能仅是“工具理性”或“妄念”(即欲望的无限扩张导致的扭曲观念),那么这种“工具理性”或“妄念”设计或建构的自然法一定不是真正的自然法。
这里,必须再次厘清一种混淆:“自然”不是惯常所说的“大自然”,而是“道”的“本性”,即“道”的“自由自在运行”或“自其本然”、“任其本来”的属性。
因而,“法自然”是老子、道家特殊的方法,是老子的首要倡导——这是与“西方自然法”的主要区别。“自然”是道的最高的方法和本性,效法“本性”的“自然法”是老子自然法的核心要素、主要命题,简言之:“自然”是道的主题词。
但毕竟,“恒道”又含有超越实然法的“超越的最高法则”之意,则与“西方自然法”含有共同的意素。下文将不得不直面与西方主要哲学家的比较。
3.法学视角:“道”是直观思维下的“自然法”
站在法学的视角理解和界定,老子、道家没有造物主“设计”的自然法,也没有哲学家“理性建构”的自然法,只有直观发现的自然法——效法自然律的“自然法”。虽然它有更深的五层境界意涵可被“描述”,但能够被“定义”的仅是其最低层次的规律、“恒道”。
(三)“意素”比较:“道”与“逻各斯”思维下的“自然法”。
在多元文化撞击的今日,“中国自然法”(直观思维下的自然法)之所以被称为“中国自然法”,而不直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中国已经传人“西方的NaturalLaw”(逻辑思维下的自然法)一百余年,并且后者的影响巨大,所以不得不直面它的存在,也只有在与它的比较中才能完成“中国自然法”的个性定义。比较前说明:由于本书主要研究《老子》中的中国自然法,重点与使命不是否定西方本土的源于逻各斯精神的逻辑思维下的自然法,而是在面对中国人的一些仅只崇尚西方之“理智与感性分裂”、逻辑理性至上的法律思维时证立“中国自然法”的需要,所以本书的对话对象主要是中国的相关研究者(哪怕涉及与外国哲人的比较,也是以中文中的外国研究为主要比较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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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正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小兵有想法,她不停留在“道法自然”通说上。而是拾起老子的“道”与“德”这一密切相关却被忽略的概念,通过其“道”一“德”一“法”的自身勾连以及目的性,证成自然法基础。这说明老学并不是简单、形而上思维的“出世”的“玄学”,其思想中本来就有着“入世”精神。任何玄学必须找到自己存在的根。
——张永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重温经典会有新的发现,甚有拨云见日、醍醐灌顶的顿悟。此研究极其需要严肃的文本考订、古今对照、中西比较。并力戒望文生义、浅尝辄止、穿凿附会,经过认真研究最终得出自己的学术结论。该书作出的就是这样的努力。
——卓泽渊(中央党校教授)
本书开启出“直观”这种知行合一的实践模式,力图通过“直观”发现自然法,而非用理性“设计”自然法。是“一”存在于“多”中的自然法,而非二元分裂的自然法,这为建立法治的“中国范式”提供了一个启迪。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西方法学话语方式催生了关于中国古代法的“问题意识”,“中国是否存在自然法传统”就是其中悬而未决的基本问题之一。小兵在校勘《老子》文本基础上,洞烛幽冥,在对抗西方自然法学说之逻辑力量的强烈信念中,观照了一个颇具个性的中国自然法传统。
——赵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