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圣经历史哲学》的方法论原则与圣经历史叙事学
赵敦华的著作不能被归为圣经神学层面上的圣经批评,它可以说是哲学或解释学层面上的圣经批评。正如这本著作的标题所示,这是一本关于“圣经历史”的哲学,一本广义上的“基督教哲学”之作。然而,这本关于“圣经历史”的哲学之作,并不完全认同现代圣经批评中的各种哲学前提,尤其是发端于霍布斯、斯宾诺莎和莱辛、以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标准、对圣经历史叙事的质疑与解构。赵敦华将这些不言自明的现代哲学前提归纳为十种理论态度:一,否认神迹的实证主义;二,否认圣经历史的历史客观主义;三,怀疑圣经历史见证的可验证性;四,否认圣经无谬的理性主义;五,从宗教原理解释圣经的宗教进化论;六,以文化背景解释圣经的文化决定论;七,解释正典起源与形成的社会决定论;八,从生存论解释启示与信仰的主观主义;九,以修辞或原型批评解释圣经文本的后现代主义;十,以语文学索隐圣经文本的象征或寓意的文本主义解经学(上卷,第2—10页)。对于现代圣经批评中这些虽然看起来不言自明但却是很成问题的哲学前提,赵敦华提出要“重估其价值”。重新评价整个现代圣经批评的局限性与歧路,将引导我们回到圣经历史叙事本身来理解和解释圣经,将圣经历史的叙事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阐释。
比如,就摩西五经成书的威尔豪森的经典的“四底本说”,作者严厉批评了那种以近东神话、近东法律和近东历史来解释以色列人的宗教信仰的做法(也就是陈贻绎著作所采用的范式),他指出:“这种评判的致命缺点有三:一是以名乱实,没有看到族长崇拜的耶和华和神是同一上帝;二是颠倒因果,没有看到族长的耶和华崇拜是以色列祭司崇拜的原因,而不是后者的结果;三是本末倒置,没有看到族长的耶和华崇拜有其自身起源和发展过程,而不是中东宗教史的分支末流”(上卷,第112页)。再比如,作者在谈到以色列人的“盟约与律法”观念时,严厉批评了以近东的宗主国与附属国之间的盟约以及近东各民族的法律来理解以色列人的“盟约与律法”观念及其起源的做法,他指出:“无论什么时代的法律或盟约的文本形式,都不能容纳《申命记》中的叙事,不能取代描写誓约现场的庄严感,没有‘摩西之歌’那样的诗歌文体,更没有耶和华亲临现场的启示(《申命记》31:14—23)。如果把《申命记》这些内容都纳入到宗主权盟约的结构中,难免陷入削足适履的解释困境”(上卷,第203—204页)。
在《圣经历史哲学》中赵敦华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反现代圣经历史批评立场的十种哲学姿态:一,还原圣经历史作为“救赎史”;二,坚持圣经救赎历史中“神意”的本体论地位;三,救赎史同时也具有世界历史的客观的可验证性;四,圣经的启示作为自由的“真理”;五,救赎史具有辩证之维;六,救赎的智慧之维;七,坚守圣经语言的字面义;八,解释圣经历史可以建立在现代科学知识之上而不牺牲理智诚实;九,解释圣经历史叙事的整体论;十,圣经解释的可批判性与开放性(上卷,第13—34页)。这十条圣经解释的哲学原则,贯穿于作者对《旧约》和《新约》的整体性解释之中,既可以说是本书的方法论原则,也可以说是对三百年西方现代圣经批评所作的全面反思。正是上述针对现代圣经批评的批判性重估的洞见,使得这本书既在最大程度上捍卫了圣经历史叙事的完整性,避免了现代圣经批评对圣经叙事不合理的肢解;又在最大程度上捍卫了圣经历史叙事的可理解性,避免了信仰者以内在视角对理智诚实原则的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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