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计划免疫纳入法制轨道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了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与儿童监护人应互相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预防接种工作。法律明确规定了预防接种是各级政府的工作,这无疑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预防接种工作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预防用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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