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将行凶解释为“打人或杀人”。综合以上可以认为行凶包括杀人、伤人的行为,打人是一种泛指,包括打死、打伤人,行凶应包括这部分打人行为。行凶,它也是对一种犯罪类型本质特征的描述,行凶是杀人、伤人行为,但不简单地等于杀人罪和伤害罪,或两个罪之和,它是对具有杀人或伤害性质之类行为所作的提示,即只要含有杀人、伤人性质的犯罪,诸如爆炸等直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均属于行凶范畴内。它用模糊语言界定了该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界限,它未以轻伤害、重伤害来界定,而是对非刑法术语赋予其特定含义的方式解决正当防卫的范围问题。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其基本特征是:①在客观上实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②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至于罪过的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①从主观上讲,防卫人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防卫动机。虽然对于过当行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过,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②从客观上讲,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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