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等教育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高校债务问题折射出了高等教育法制的缺位。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高校债务问题的问责法律机制不健全,助长了部分高校搞形象工程。
巨额的债务已远远超出这些高校的偿还能力,每年仅偿还上亿元的贷款利息就使有的高校无力承受。沉重的债务包袱已经严重影响到高校的正常运行,甚至有人指出某些过度负债的高校已面临破产,极易引发社会风险。高校债务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质疑的焦点,教育部将“化解高校债务风险”列入2009年度的工作要点。我们认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教也应当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果不加强法制,即便政府出手替高校解决了债务危机,那么下一次债务危机也可能很快再次出现。所以,在解决高校债务问题的时候,应当从法制的角度进行反思。1999年以来的高校扩招,使得多数高校原有的办学条件不能承受学生规模的激增,高校需要扩建,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但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增长速度却没有跟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但高等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只是个概数表示,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必须达到的法定义务标准。党中央曾提出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但是,政府对教育的投人只是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不是政府必须完成的法律义务,没有硬性的法律约束力,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义务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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