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因此,刑事司法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基本人权。既要防止无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更要保障受到刑事追究的人获得公正的程序待遇。说刑事司法是一种规则正义,是从司法的效果而言的。刑事司法发生的前提是被追诉人涉嫌违反国家刑法的规定。由作为国家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对犯罪人提起公诉,就是要以犯罪人受到刑罚惩罚的方式来捍卫法律的尊严,恢复法律秩序,以体现法律规则的公平性,彰显社会正义。说它是一种报应正义,则是从刑事司法的内容而言的。由于犯罪行为在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和社会关系带来了损害,从道义上讲,犯罪人就应当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虽然早期人类社会的“同态复仇”方式已不再适合时宜,但是由国家对犯罪行为人施加一定的刑罚惩罚,却是安抚被害人以及社会不满心理的重要手段。尽管在理论上刑罚的适用也具有教育和改造犯罪行为人的功能,但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刑罚是犯罪的一种因果报应。
(二)正义的“有害”与“无害”
长期以来,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结构,在法律效果上实现了对犯罪的惩处,彰显了社会正义。这种严格以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适用标准的传统刑事司法,把犯罪看成对国家利益的侵害,其关注的重点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刑罚处罚是否适当以及国家法律权威是否得以切实维护,也就是规则正义是否已在个案中实现。由于用纯粹的法律术语界定犯罪,回避了犯罪对道德、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具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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