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案标准的种类<br> 通常来说,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br> 1.数额标准,即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数量的大小、多少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数额犯”。例如,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都是以“数额较大”为起刑点。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绝大多数属于数额犯。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刑法中有不少条文直接规定“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标准。<br> 2.情节标准,即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作为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情节犯”。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等,都是以“隋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法定的“情节严重”,就应当立案追究。<br> 3.行为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实施某种行为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不论数额大小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们认为,对于行为标准,还是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但书”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br> 4.结果标准,即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结果犯”。一般来说,过失犯罪多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追究。例如,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立案标准。又如,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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