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关于承包地所有权归属的现实认知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农地所有权的归属规定得非常明确,即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本次调查中,课题组调查的各地并未涉及国有农地,但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农地所有权归属状况的认识比较模糊、甚或混乱,而且地区性差异较大。就全国范围整体情况而言,面对“您认为您的承包地(田)的所有权是谁的?”这一问题,受访农户中有41.91%选择“国家”;有29.57%选择“村集体”;有3.56%选择“乡(镇)集体”;有6.23%选择“村小组”,但也有17.62%选择“个人”。
就各省的情况来看,不同省份差异较大,如广东省和江苏省分别有76.24%和66.11%的受访农户选择“村集体”;而其他省份则有相当高比例的受访农户选择的是“国家”,如在四川,该比例竟高达64.20%。但也有个别省份有相当高比例的受访农户选择“个人”,如黑龙江省该比例就高达31.67%。从访谈中了解到,不少地方的农民对“农地所有权”这个概念相当陌生,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所有权,并且混淆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内涵。从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相当一部分农民认为承包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其原因有二:一是农民普遍认为村集体代表国家,甚或将其等同于国家机关;二是国家公权力在农地权利运行过程中的强势介入使得村集体基本上沦为基层政府的附庸,在农业税减免之前更是如此。各省农民对承包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存在认知上差异的原因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导致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存在差异,从而影响了其对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另一方面是由于村集体在不同地区所起的作用及其行使的职能不一,导致农民对村集体的认知程度存在差异。
2.农民对承包地所有权归属的未来期望
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省份,还是在经济发展中等和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都有相当多的农民在农地所有权未来归属的期望上倾向于个人所有;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倾向于国家所有、集体(含乡镇、村和村小组三级集体)所有,地区性差异显著。其中,经济发达省份的农民一般倾向于村集体所有,而经济发展中等、经济欠发达省份的农民则一般倾向于国家所有。具体而言,在课题组提出“您觉得农村的承包地(田)的所有权归谁最好?”时,有46.41%的受访农户期望归个人所有,有21.23%的受访农户期望归国家所有,仅有22.18%的受访农户期望归村集体所有,还分别有15.00%和5.05%的受访农户期望归乡(镇)集体和村小组所有。具体的统计结果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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