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受害人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其次,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推定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最后,加害人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原则紧密相关。
在林木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并且该损害事实是由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所致,不需证明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所有人或管理人则证明自己无过错,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梧桐枯树是被告管理的,但是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而是疏于管理才造成了原告之子李明耀的死亡。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0条的规定,则可以推定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本案中应当正确处理的是过失相抵原则适用问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时,还要注意看案件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的,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法官在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应注意以下方法,以此来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一,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第二,比较原因力也是确定过失相抵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如果加害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负完全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使加害人免除或减轻责任。
当然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通过比较受害人、原告与被告人过错的大小,法院认定并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适当的。
第三个问题是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死亡赔偿金是否有统一标准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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