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指导工作应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典型性原则、实效性原则、权威性原则。
2.案例的发布主体的确定,既应考虑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我国城乡差别、经济发展、法治状况、法院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地域差别,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以公开的载体发布指导性案例;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公开的载体发布案例,作为辖区内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参考,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案例的“指导”尽管不具有拘束力,但也应与“参考”、“参照”、“参阅”有别。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属性,如典型性、先例性、新颖性、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等,那些纯粹地适用法律而不具有指导适用法律功效的案例就应排除在外(当然,民事法与刑事法具有诸多不同属性,民事与刑事指导案例就应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刑事案例不能创造罪状构成要件,不能弥补不利于被告的法律漏洞,等等)。所选案件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属于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二是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且具有较大争议的;三是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件;四是其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
4.指导性案例的运转程序,要同时发挥法官个人和审判委员会的集体智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的生效案件中发现符合条件的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及时逐级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从本辖区法院审理的生效案件中收集、甄选符合条件的案例,经主管部门审查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编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负责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收集、甄选符合条件的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编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应设立指导性案例编选委员会,由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组成,统一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初审及指导规则的最后拟定。
展开
——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落实和推进,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对我国成文法的必要补充,有助于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节约司法成本,规范案例发布工作,克服“例”出多门。这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立足于国情,合理借鉴和吸收国外有益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法官的这一专著,无论是对于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建构及其相关工作机制建立,还是对于广大法官在个案审判中对指导性案例的具体运用,均有其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苏泽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世界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在法律之外的司法判例的指导作用,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1985年开始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实际的指导意义是不可否认的。现在刘树德法官对其刊载的所有刑事案例进行分类、汇编,并且就案例相关学理问题进行简明精准的解析,给读者以启迪,以进一步提升案例的参考指导价值。无论是对于司法工作者,或是理论工作者都不失为一部颇有价值的参考工具书。
——王作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思维不仅是根据法条的思考、根据司法解释的思考,而且是根据判例规则的思考。在某种意义上说,判例规则本身就是一种准法,它对于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案例是具有指导性的权威案例。对于这些案例的编纂梳理应当成为建立中国刑事指导案例制度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一环。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