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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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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6436
  • 作      者:
    王利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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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王利明教授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两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十余个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
    作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几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全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作为《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乇利明教授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产生丁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王利明教授因为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  “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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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奠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就是一部全面保护私权的法,就是一部对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或者说基本人权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济的法。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私权的保护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是要着力于保障私权。在此情况下,颁行侵权责任法,强化对私权的充分、全面的救济,不仅仅是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属于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这就是说,它是调整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重要步骤,我国民法典的编纂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继物权法之后的一项重要方作。立法机关、实务部门和民法学界三方合作交流,广泛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这种“三结合”的立法模式保证了侵权责任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部法律就是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所形成的重要成果,也可以说是广大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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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功能定位于对私权利的救济,而这种功能定位,也为《侵权责任法》相关制度的设计以及法律适用的理念提供了方向指导。主要包括:第一,在归责原则的设置上,《侵权责任法》一方面坚持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另一方面,则加大了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和替代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从而大幅减轻了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负担,增加了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同时,本法依旧保留了公平责任原则,并特别规定了对因见义勇为而受损害人的权益应给予补偿,为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及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达成实质正义提供了机会。而这些归责原则的设置目的,实质上就是为了对损失进行合理的分配,从而对受害人给予最大程度的救济。
  第二,在责任构成要件上,宜采用“三要件说”,以过错替代违法性要件,减少构成要件的数量,从而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排除违法性要件的主要理由在于,在当代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和人们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使得制定法本来就具有的滞后性缺陷更加突出,如果依然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苛求违法性的存在,将很有可能给许多新型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寻求救济造成很大困难。而对于过错的认定,也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以客观标准为主的判断方法。因为过错的客观化,反映了侵权责任从对加害人道德的谴责转向要求行为人遵循特定的行为标准,从而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①此外,在对过错的举证负担方面,本法也充分考虑到了当今科技及社会条件下,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可能存在的无法弥补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因而在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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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三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人员人身损害】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第四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第四十六条 【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第四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逃逸后对被侵权人的救济】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五十五条 【说明、告知义务】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的例外】
第五十七条 【诊疗义务】
第五十八条 【过错推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缺陷或者不合格血液输入责任】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填写、妥善保管和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污染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六十六条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第七十二条 【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损害责任】
第七十七条 【赔偿限额】

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
第八十三条 【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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