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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权案件指导案例评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6757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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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侵权案件指导案例评注》的完成,要感谢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领导和民法室的同志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在写作过程中,我们还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不少专家学者也给我们提出了有关侵权责任法研究方面的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侵权案件指导案例评注》可能还存在一些不足,还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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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在我国,立法早就确认了人格尊严权,《宪法》明文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民法通则》中,也规定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详细列举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曾经寄托于名誉权之下的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即“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大大提高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二、本案的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看到这个案子,不仅想起天津少女“超市搜身案”当事人索赔26万余元的新闻,但是这与商场强制存包购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1.强制存包并非“强制”,市场经济崇尚自由主义,商家在自己的家园里实行管理,谁要触犯,超市可以不让他进自己的家园,当然消费者如果个人心理无法接受也可以选择其他的商家,这是符合平等自愿原则的且并未侵犯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强制搜身,则是严重背离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超越了商家的“一亩三分地”,以私力行使公共权力机构才享有的权力。2.从社会角度来说,超市强制存包后方能购物,这是符合当下的社会条件的。如果因为个别消费者认为超市要求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存包制度、认为超市进行电子监控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监控设备、认为超市店员巡视监督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巡视,那么将危及整个超市业的正常发展,并最终损害所有消费者的利益。而强制搜身则是彻底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利益。3.从两者的关系看,如果没有强制存包制度,那么商家的合法权益当由谁来维护,对强制存包制度的否定会不会带来更多的“强制搜身”呢?
  综上,虽然强制存包购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告陈燃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律调整的是普通社会关系,其不是以个人的感性理解为基准,而是以社会大多数人的接受能力为基准的。同时,法治崇尚的也是一种衡平状态,要求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不顾及商家的经济利益。人格尊严权虽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是在法律上,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仍然受民法诚实信用、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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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超市要求存包是否侵害顾客人格尊严权
超市强制存包购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以不好的心理感受,但是人格尊严作为一个具有客观标准的民事权益,并不能以个人的感受衡量,而应当按照社会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标准。
2.“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 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通过互联网进行“人肉搜索”,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秩序时,构成侵权。
3.擅自处理死者遗体是否构成侵权
死者单位擅自处理死者遗体,死者近亲属以侵犯人身权益为由起诉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支持。
4.民事责任与行政、刑事责任竞合如何处理
无证行医者在治疗中对其造成新的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这种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经济利益上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民事赔偿。

第二章 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
5.受害人拉拽枯树致使自己死亡的案件中,双方责任应如何承担
枯树倒塌致人死亡,枯树所有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 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枯树所有入、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死者生前主要生活所在城镇的实际情况,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不能片面认为其户籍仍在农村,就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6.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数人在相近时段燃放鞭炮是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过路行人人身损害的,在无法查明真正加害人的情况下,由这些燃放鞭炮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是按份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7.原因竞合的侵权中,侵权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旅行社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游览,违反了对游客的安全保护义务,致使游客被林区枯树砸伤致死,导游的错误行为是造成游客死亡的次要原因,导游所属的旅行社应承担次要责任。林区管理部门对林区枯树管理不善被台风吹倒砸伤游客,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致使游客死亡,是游客死亡的主要原因,林区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和林区管理部门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游客死亡的损害后果,旅行社和林区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8.侵害人身权益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应如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严重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9.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两人行为在共同作用下,损害结果得以发生,对此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而应根据其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侵占他人财产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自然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所有权人同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侵犯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
1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如何确定
幼儿园的成立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客观上使校舍、场地、生活教育设施的安全性无法受到有效监督,造成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使得伤害行为得以发生,幼儿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12.作品载体丢失后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出版社在收取作品后负有保管、返寄责任,其在选择快递公司和监督快递公司邮寄邮件过程中未尽审慎之责,致图片在交邮、邮寄过程中丢失。在交邮后出版社本应及时通知查收,却没有尽通知义务,致使双方错失了最佳的查找时机。出版社对造成图片丢失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 偿标准,因无证据证实灭失图片所具有的市场价值和艺术价值,只能考虑这些图片的成本价值,即为拍摄这些图片所付出的物质成本和劳动成本。
13.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人之前曾有饮酒行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面路面状况,遇情况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单位,在维护管理道路时应预见到该路未设立警示标志对过往行人、车辆所存在的隐藏危险,负有在 路旁设立警示标志以排除隐患的义务,未设置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分配责任。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4.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如何承担责任在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高压线产权人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可免责的情形下,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高压线产权人的责任。
15.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应如何分担责任
受害人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之一。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时,其对于触电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因而由于从事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免责。
16.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17.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即使该隐患是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作用下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8.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如何承担相关责任
紧急避险一般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 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如果采取措施不当, 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水电站在台风发生时采取泄洪措施导致侵权,造成损害的原因中确实含有自然因素,但水电站采取泄洪措施不当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19.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作为被监护人由于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基本识别能力,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入须对醉酒后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在醉酒状态中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但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21.雇主须对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接受方替代承担。
22.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不知道被链接作品存在权利瑕疵,得知该作品损害他人权利后及时断开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链接的作品权利状态不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但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23.储户存款时遭抢劫遇害的,银行和保安公司应否担责
商业银行作为营业厅的管理人,在合理限度内对客户负有安全保障的义
务。未尽到此义务致使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管理和安排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是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保安人员的履职行为应视为银行的行为。保安公司与银行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向银行派出符合条件的保安人员,已经履行了保安服务合同中的义务。因此,因保安履职不当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银行承担,保安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2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侵害,学校应否担责
监护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送至寄宿制学校学习、生活,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寄宿制学校也不因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校学习,当然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寄宿制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且该损害系由学校以外的人员造成,学校在不能证明尽到管教职责的情形下,应当对受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直接侵权人应负责任之外的相应补充责任。加害人系在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视其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5.学校委托他人负责组织管理校外活动,应否减轻或免除学校教育、管理职责
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校外活动,对未成年学生仍负有教育、管理职责
有关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教育、管理的法定职责。

第五章 产品责任
26.投入流通后被禁止销售的药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药品在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存在缺陷,但投入流通后被禁
止销售的药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判决系争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27.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一的,使用人为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责任主体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入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28.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的.受让人是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义务人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
登记,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该机动车的责任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9.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带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30.盗抢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盗抢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1.机动车驾驶入逃逸不是交强险免责事由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32.如何理解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由原告负举证责
任;特殊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由被告承担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33.如何认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及医务人员的告知
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以上相关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也应赔偿精神损害。
34.如何理解和判断医务人员的诊疗义务
作为医学专家,医务人员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或称诊疗义务。这种义
务要结合当时的医疗水平进行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在病历的真实性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医疗责任的认定
病历资料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等情形、真实性存在争议时,即使没有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也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6.因医疗器械质量致损,医疗机构承担何种责任
因医疗器械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37.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对于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但如果医院私采血液,导致受血者感染病毒的,则应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38.多个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实施了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根据污染物的种
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
39.在自己权益范围内安装为自己提供照明的路灯,能否构成环境污染中
的光污染行为人的照明灯光对他人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人有责任排除危害。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40.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及违法性如何认定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存在共同侵权人的
情形下,各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不同。由于在非故意侵权的场合违法性要件与过错要件的重合,即使是无过错责任的责任主体,其过错或违法性程度仍然会影响其责任承担的比例。
41.高度危险作业及其责任主体如何判定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应根据该作业具有特别足以损害他人之权益的危
害性以及此种危险得因相当注意而避免的特征而进行。所有人、管理入作为事实上制造和控制危险源的主体,在享有危险作业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保护除责任主体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其所生损害均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填补。
42.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受害人故意如何认定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形中,受害人的故意将免除作业人的侵权责
任。受害人的故意否定的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其以受害人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故意”的免责条款既包括了直接指向损害的情形,也包括了受害人的故意严重违反通常社会伦理判断的情形。
43.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航空器发生对地(水)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经营者须承担无过错的
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由此而生的一切损害。发生在中国的上述侵权行为,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受害人的故意,经营者不得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44.受害人过错情况下,饲养动物侵权案件责任如何分担
动物园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在证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和第三人存在
过错的情况下,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45.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动物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按照与有过失的原则,应当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46.属于公共设施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是申请国家赔偿还是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向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入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即使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属于公共设施的,也依民事诉讼程序而非国家赔偿程序处理。
47.恶劣天气下围墙倒塌致人死亡的责任如何认定,民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作为构筑物的围墙倒塌致人死亡,构成物件损害责任,应由围墙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是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如设计者的原因等),则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鉴于被告所处地理位置易发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建造围墙本身就要对这种自然现象进行预见,即根据所能预见的最大限度来设计工程,从而达到避免相应自然现象造成损害的效果。除 非证明当天的自然现象所达到的程度已超出了其围墙的抗御值范围,否则不能认定不可抗力成立从而免责。
48.房屋墙体倒塌致人伤害的责任由多方原因共同导致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房屋墙体倒塌致人伤害的责任由多方原因共同导致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建筑物的所有人,而应由相关当事入根据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9.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责任承担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50.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如何确定责任人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51.有人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公路管理部门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在道路上堆放建筑物,占用道路影响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害
的,应由堆放物品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公路管理部门存在过错(但不是推定过错),否则不宜由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52.窨并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责任承担者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
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诉讼中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由管理人负责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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