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版权法理论发展的进程来看,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首先确立了技术提供商作为第三方的责任基础。在传统的版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责任是第三人因他人直接侵权行为而导致承担责任,具体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责任。帮助侵权是技术提供者在知道一种行为构成版权侵权的情况下,诱导、促成或实质性地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而替代责任是提供者有权利和有能力监督直接侵权行为,且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能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就应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
1984年,在版权法史中里程碑式的案件——环球影视公司诉美国索尼公司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索尼规则”,即只要技术构成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技术提供商就不必为其用户可能存在侵权行为而担责,除非提供者实际知晓特定的侵权情形,并没有据此采取措施。在之后的二十多年里,索尼规则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实际上为技术提供商建立了技术创新的防御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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