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运用的新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一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也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而其审批较快。
对于某一发明创造,选择以哪种专利形式进行保护,需结合该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希望保护的期限、经济寿命等因素综合考虑。
当某一项发明创造是一项涉及有固定形状特征的产品的新技术方案,同时该产品的形状又具有美感时,既符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也符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尽管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程序、保护期限方面均相同,但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从可能获得的保护范围来看,以及为进行专利申请的策划所提供的空间来看,实用新型比外观设计提供了更大的范围和空间,因此,对此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较好。
2.同时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有时可以对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以期达到申请人所希望实现的效果。
(1)由于授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条件比授予实用新型的实质性条件要高,因此某些发明可能不符合发明专利的要求而符合实用新型的专利性要求。但创造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性,申请人可能希望获得发明专利权但又担心不能取得该专利而使得技术公开后进人公有领域,此时,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一旦发明专利申请因创造性不够而未获批准时,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仍有可能获得通过,从而增加了取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快但保护期限短,发明专利保护时间长但审批慢,由于经过实质审查,在诉讼中一般不质疑其有效性。同时申请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可取长补短,使发明创造一方面因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快的特点而可以较早地进入法律保护状态,另一方面申请人可通过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使得专利局对其授予发明专利权。2008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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