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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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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226918
  • 作      者:
    余凌云主编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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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公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警察法学。个人著有《行政契约论》、《行政自由裁量论》、《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等6部学术专著。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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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汇集了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举办的“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学术研讨会的参会论文。编者希望通过实证、比较与个案研究,进一步证成行政契约概念,揭示其基本形态与特性,追踪法国、荷兰的最新理论动态,不断推进行政契约理论的发展。
  《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适合法学院师生、国家行政部门人员学习、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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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行政主体虽然对合同相对一方及合同内容具有决定权,但签订合同仍应遵守审批、公示、听证等程序,或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相对人并与之签订合同。
  (2)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遵守先行告知程序、说明理由、补偿听证程序。
  (3)行政合同监督、制裁过程应遵守违约行为调查、认定程序、做出书面的制裁决定,并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对已经做出的决定,必须告知合同相对人,使其获悉内容,并告知异议期限及方式。
  结合《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分析,我们发现,行政法中关于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及制度,并没有在涉及行政合同的法律文件中体现。如其中关于公共利益征用补偿的第32条规定,“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指令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给予相应补偿。”却无其他如听证等相关程序制度性规定。我们认为,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可替代传统行政行为的法律行为,行政主体方仍保持有一定程度的行政特权,从公法角度则可通过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权力,保障相对人权利,以实现社会公正。正当法律程序应由立法机关(包括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中国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为主,所以在立法中应加强对正当行政程序的研究与规制,力争使法定的行政过程都具有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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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它还是个问号吗?
——代序
对行政契约的三点感悟
中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实践与发展
——透过行政合同判例和法律文书的观察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退出规制
通过合同的治理
——论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普遍服务条款
PPP协议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困境与尴尬:行政契约的司法审查
契约与依法行政
契约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
法国法上的公共合同
复合型行政合同制度
——基于中国与荷兰最新发展的比较
经由“内部契约”的公共治理:英国实践
——评戴维斯的Accountability:A Public Law Analysis ofGovernment by Contiact
“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国际研讨会会议纪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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