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契约论中的积极国家观不同,还有一种消极国家观的契约论,这一理论的首倡者是洛克,其观点是国家或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是以个人的同意为依据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国家的并不是全部自然权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们让渡出去的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留下来的权利构成个人广泛的自治权,让渡出去的权利受到保留下来的权利的约束,所以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国家职能不是要取代自然状态,而是要将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予以具体地实现。这种消极国家观的契约论建构起了自由主义的有限权力的国家理论。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限制国家权力,就必须分设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即便如此,为了防止立法权侵害人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立法权也要受到一定的制约。其中的一项重要的制约因素是: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因为,人民进入国家、刨制政府之后,“除了只受他们所选出的并授予权力来为他们制定法律的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之外,不受任何其他法律的约束”。可见,根据洛克消极国家观的社会契约论,立法机关不能授出立法权,人民只服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立法是不具有合法性的。<br> (二)权力分立与法律保留理论<br> 分权理论的实质目的在于回避。为了防止人的自私天性——为自己牟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所以必须将其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且由他人进行监督。这样的观念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就是将权力适度分开,让握有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人适当地分开。“权力分立”中的“权力”是一个国家统一享有的权力体系,“分立”指这一权力可以分几个阶段和过程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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