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法律文明中,存在哪些可比较项呢?这些比较项彼此之间又有怎样的联系呢?它们在比较法学中作为法律比较对象的作用和角色是如何进行的?这些正是本书需要研究的内容。至于对于制度法律文明具体方面在国家之间或者传统的法系之间的比较,这既是一个难以穷尽的研究课题,也不太可能在一本书的篇幅之内完成。何况本书的目的更多的是在于揭示比较法学的基本范畴,本章试图通过探究法律比较对象的范围来呼应这样的写作宗旨,所以本节的写作模式也是通过对制度性法律文明在比较对象意义上的分类,进而探索其在比较法学上的应用。
制度法律文明作为一个抽象意义上的法律比较对象,本身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它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等层次。我们在通常意义上说的一国的法律制度,就是指那些以法律概念为基础组成的法律规范,进而由一个个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法律体系。可见,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是制度法律文明中不同层次上的组成部分,在范围上,它们依次扩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可以组成一个金字塔形状,法律概念就是塔基,法律体系是塔尖,而+众多的法律规范则是金字塔的塔身。这样的三个层次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制度法律文明的外延,它们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出一国制度法律文明的特点。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三个范畴作为制度法律文明中的比较项,通过分析这三个层次在不同国家间的差异来观察世界整体制度法律文明的特点。
在制度法律文明中,还有一个与其紧密相关的概念叫法系。在比较法学领域,法系是一个被学者使用较多的概念。法系这个范畴主要用于探求各国的法律实践,包括各国立法体制、立法技术、规范体系、司法制度等。因而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往往就形成对这一法系法律实践的总体归纳和评价,并且使之又成为评价其他法系的其他国家法治的参照体系。法系经常被用于鉴别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人们习惯于将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法律按照历史传统、法律结构以及法律地位等因素综合的标准分为几个法系,对于法系之间的差异进行探索研究。另外,“同一个国家依据法系的标准,其法律制度可能被分别归人到不同的法系之中,并且在法律运作过程中享受不同的待遇”⑥。由此可见,法系作为比较法学中备受青睐的概念,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但是本书并未把法系作为制度法律文明的一个范畴归人法律比较对象中,是因为相对于上文提到的制度法律文明的三个层次来说,法系与之有着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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