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一部分讨论过的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中国还没有现代司法体系,它仍处于建构过程当中。<br> 中国已经有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体系了。但是,所有人都会承认,这套司法体系是不能让人满意的,它并未完全按照现代司法制度运转。用现代司法制度的标准来衡量,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具有明显的前现代性。<br> 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司法体系的高度行政化。这种行政化体现在多个层面:在各级政府结构中,法院被当成一个一般行政部门看待,党政负责人可以随意要求法院履行地方的政策性职责。法院体系内部之间的关系也行政化了,也即,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行政机构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每家法院内部也同样是高度行政化的,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类似于一般行政部门,比如,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与其他行政机构无异。<br> 这样,从制度上看,法院及作为案件审理者的法官受到各种非法律、非司法的因素的直接影响,而缺乏最基本的独立性。这样的法院很难发挥宪政主义的功能,它不大可能独立地对其他政府部门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控制和审查。同时,诸多旨在保障案件当事人之平等人权的现代司法程序,或者尚未进入法律,或者即便进入法律也不能落实。当然,当代中国司法也缺乏现代司法之象征性标志;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之权。<br> 事实上,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之非现代性——哪怕是部分的,乃是官方也承认的事实。过去30年,方方面面一直呼吁进行改革,官方也自称现时代是一个改革的时代。换一个说法,当代中国仍处于现代国家建构过程当中。司法体制也不例外,自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司法体制同样是改革的对象。而且,这样的改革不像英国、日本乃至于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司法改革那样属于细枝末节性质,而是牵涉基本司法原则、司法架构、司法程序。原因在于,前一类社会已经完成了现代司法体系的构建进入常规司法阶段,而我们的现代司法体系还有待于构建,目前的改革,其实不是一般性改革,而是从根本上重构新体制。<br> 当然,时间并未停止。既有的司法体系仍然承担着常规性任务,对日益增多的案件进行审理,但与此同时,至少有很多人,甚至于政府在很多时候试图对这个司,法体系本身进行根本改造。<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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