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观念和理论层面,即是新时期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过程中有关观念变革、理论研究,如何具体开展的问题。
首先,要正确认识宪政。正如前面所说,宪政是人类文明的结晶,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宪政的用法也不便用其他提法替代,比如宪政与宪法秩序不能等同,宪法秩序主要是宪法贯彻实施的后果状态,很大程度上处于静态的,而宪政是动、静的统一,最主要的特征是动态的,因此主张用宪法秩序替代宪政的提法是值得商榷的。其实,新中国成立初期,宪政的概念就已经广泛运用,毛主席将宪政概括为民主政治,很多法学家和国家领导人都有关于宪政的论述。
其次,从理论研究角度要深入分析,努力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体系。宪政作为人类政治发展比较成熟的一条道路,形成了一些基本范畴、基本概念,以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也就是从范畴到范畴之间的联系,构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是完全有可能的。当前,党还没有一套非常好的、成熟的理论系统,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但毕竟没有就治国理政的问题形成一套系统。能不能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是党能否在现代政治建设领域与经济建设领域一样充满自信的关键。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不是简单的概括,也不是翻版西方的论述,有待对中国具体国情的深入分析研究。(二)制度与机制层面在制度与机制层面,关键的是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或者称民主政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抽象概念。这种抽象的概念、理念和原则不具体物化为制度,只不过是空谈而已。所以,制度机制是从理论、观念转化为具体政治现实的至关重要的中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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