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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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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东吴法学.2010年春季卷 总第20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20433
  • 作      者:
    周永坤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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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王利明<br>    文本·结构·权能:人民政协之特质透视与发展前瞻/韩秀义<br>    展望东亚民法统一/朴东填<br>    梁鋆立:东吴人杰,国际公仆/高积顺<br>    婚姻:对性权利的保护还是限制?——由同性婚姻问题引发的思考/张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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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陈霆锐,江苏吴江人,1890年生,1976年病逝,享年86岁,可谓“仁者高寿”。陈先生192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是东吴大学法科第三届8名毕业生之一,也是其中6名留学美国获取美国法学博士学位者之一。1923年,于美国密歇根大学完成学业,返回上海,执律师业务,并先后兼任东吴大学、暨南大学、群治学院、中国法政学院的法学教授,同时应聘做《申报》、《新闻报》的特约撰稿人,撰写政治法律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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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侵权责任法就网络侵权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明知规则,二是提示规则。关于网络经营者责任,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br>    1.关于网络经营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网络经营者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怠于监管审查,导致侵害后果发生或扩大时,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经营者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在其监管的范围内侵权后果发生的,则应当承担责任。[1]我认为,网络经营者责任还是应当采纳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该采纳严格责任原则。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从技术上来说,要求网络经营者完全防止所有侵权信息在网络上出现是极为困难的,现有的技术也无法阻止侵权信息在网络上的出现。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新型产业,代表着信息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承载着知识经济发展的重任,采取严格责任可能使得网络服务商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影响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因此,在这点上,网络经营者的责任应当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人的责任相区别,而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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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若千问题的意见<br>论我国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br>英美侵扰法的现代发展趋势<br>国家赔偿法:纠缠在公法与私法之间<br>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及其适用<br><br>宪法行政法研究<br>论行政行为的生效时点<br>我国行政规划的编制程序与实施监督<br>文本。结构。权能:人民政协之特性剖析与发展前瞻<br>略论检察约谈制度的构建<br>公共行政民营化研究之述评<br><br>刑事法学研究<br>论刑法目的解释的立场<br>前科制度的量刑化和区别化设计——以法经济学的视角<br>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以《法学研究》(1978-2008)为主要样本<br>论“罪疑唯轻”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上之一<br>交错适用<br><br>民法研究<br>中国大陆情事变更原则引进之研究<br>——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br>若干问题的解释(二)<br>展望东亚民法统一<br>婚姻:对性权利的保护还是限制?——由同性婚姻问题引发的思考<br><br>东吴钩沉<br>梁鋆立:东吴人杰,国际公仆<br>东吴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研究<br>《东吴法学》2010年稿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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