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沈宗灵认为,“法律解释是指对特定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从广义讲,法律解释包括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解释,从狭义讲则不包括对宪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既是实施法律的一个前提,也是发展法律的一个方式。”①<br>第二种,梁慧星认为,“法律解释乃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为了解决具体的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具体来说,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是在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作业,即狭义的法律解释;其二是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情况下的漏洞补充;其三是在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一般而不确定情况下的价值补充。②<br>第三种,苏力认为,“司法中所说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这整个适用法律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剪裁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法律文本的解释是狭义上的法律解释。”③<br>第四种,郑戈认为,“有两种最基本的‘法律解释’模式: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开示’模式,即把法律视为既存的、不容违背的‘客观’规则,解释者只能尽力去发现其真实含义,并将之揭示出来,适用于具体个案;另一种是‘法律阐释’模式,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种供解释者在其中进行解释活动的结构,法律的含义最终取决于解释行动者与结构之间的互动以及解释者之间的交流与共识”④。<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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