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数刑罚改革与完善的建议不具有实证根据上的支持<br> 我国刑罚领域的研究人员、教师,也是刑罚改革建议的主要提出者,学历背景多是法律专业。而目前的法学教育突出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所学的基本知识是对法律的解释,包括应然的解释、扩张的解释与限制的解释等,由所学技能决定,因此,关于刑罚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多数人只能使用解释的方法进行分析。根据惯性理论,人的思维方式与过去的经历有关系,特别是过去所接受的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教育业已成为向人传授知识、培养思维的基本渠道。人们所接受的教育的专业、所学习的内容、教师所采用的教育方法、所接受教育的程度,甚至学校的文化氛围、管理水平,都会影响人的思维。在目前的法学教育框架下,法学院、系,特别是一般高校的法学院、系,学生的法律解释能力突出是法学教育的特色。然而,刑罚权力执掌者,无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政法委,关于刑罚完善与修改的建议,不仅要看主张,而且要看根据。而一般性的定性的理由在今天的刑事司法领域已不具有可期待的影响力。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进入刑事司法领域,被提拔到领导岗位后,很多主张他们可能已经非常熟悉,已经不需要“研究”,不需要建言了。或者说,他们也能“研究”,一些主张在他们的例行报告中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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