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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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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学的新动向.2010年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07171
  • 作      者:
    刘志伟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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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学的新动向(2010年卷)》自2005年面市以来,每年出版一卷,对当年所取得的刑法学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总结与整理,集学术性、资料性、信息性于与一体,内容翔实,条理清晰,受到刑法理论界、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界的广泛欢迎与好评。对于系统总结和显著推进我国刑法学研究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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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有论者针对理论界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所提出的批评,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实含义进行了检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刑法不论是要保障人权,还是要保护社会,都不可能靠“目的”、“任务”这些口号、宣言式的条款去实现,刑法主要是靠规定明确的原则性条款、制度性条款和罪刑条款等来发挥其机能、实现其目的的。第二,任何“完美华丽”的解释和理论都不能脱离社会历史背景以及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否则不但达不到正义、善良的目的,而且还有碍于该目的的实现。第三,罪刑法定原则是贯穿刑事立法、司法甚至行刑全过程的基本准则,所有的刑法条款都不能与该原则相抵触。第四,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正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正义,这要求“无法无罪无罚”去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与人权不受侵犯,实现正义。另一方面是社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正义,这要求“有法有罪有刑”去惩罚犯罪以便保护社会成员的自由与人权,实现正义。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的刑法正义。第五,用辩证的方法去看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我国刑法第3条之规定可作如下解释:前段积极罪刑法定其意义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是积极罪刑法定出罪机能的体现,是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保护机能的真正意义;后段消极罪刑法定其意义在于向司法机关昭示,刑罚权在“无法无罪无罚”的情况下永远是静默的。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并不矛盾。第六,对于积极罪刑法定的理解,不能让德日等外国刑法及其理论束缚我们的思维,而应该从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及其体系性的角度去理解。第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是自然法思想的最高理想境界,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最高目标。第八,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积极的罪刑法定进行实质解释才会保证其“出罪机能”,也才能在保护社会的同时不会侵犯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与人权,从而实现积极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终极价值理念。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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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和刑法学的基础性理论
刑事政策
刑法立法的宏观问题
刑法的目的与机能
刑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效力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的一般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
单位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正当行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形态
刑事责任
刑罚的宏观问题
刑种改革问题
死刑问题
刑罚裁量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商业贿赂犯罪
金融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毒品犯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刑法分则中的其他犯罪
中国区际刑法
外国刑法
国际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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