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蓝图中目标性监管模式的评析——与功能性监管模式相对比<br>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状态,标志着美国混业经营的开始。该法允许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现金融的混业经营,即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其控股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但各子公司之间不得混业。同时法律还规定对于合格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在没有事先向监管当局申请的情况下,得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迅速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进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赢得了无限的业务拓展空间。①<br> 与此相应的是,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也由之前的机构性监管转为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最先提出的,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监管框架下,政府公共政策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其目标是要在功能给定的情况下,寻找能够最有效地实现既定功能的制度结构。②功能性监管主要立足于金融业务和产品的性质,而不论其提供者属于哪一类型的金融机构以及采取何种金融机构形式。尽管功能性监管的理念跳出了分业经营情况下机构性监管的以金融机构身份分割的不足,但美国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所以,该套金融监管系统在运行的10年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并且在此次危机中集中爆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服务依据其功能性的差别被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四个类别,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在这种体系下,缺乏一个能够拥有全部监管信息和能够预防监管系统性风险的机构。这样,个别的金融机构出现了风险很可能危机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这次危机便是由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引起的,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不断被扩大、传导,最终导致了影响全球市场的金融危机。第二,不同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法律规则不同,运用的监管理念也有所差别。这就为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导致部分机构主动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管机构。另外,随着金融商品领域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很可能导致一些新的金融商品由于不符合各个监管部门的规则而无法得到监管,即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这些问题近年来已逐步显现,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更是集中暴露。<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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