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发展中的作用
徐轶民
罗马法是古代法中保护私有制、反映商品生产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对后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特别是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有较大的影响。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仅有一部主要是将习惯法整理成文的《十二表法》,至公元6世纪30年代查士丁尼在位(527~565)期间,遂将罗马奴隶制国家以往的法学和法规整理、编纂为后世所称的《国法大全》。罗马法的体系能够逐渐完备,内容能够逐渐充实,固然是随着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罗马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由于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动和民众大会、元老院、历代皇帝的立法,而获得逐步发展的,但在这一漫长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罗马法学家所起的重大作用。
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之初,唯一的法律渊源是习惯法。公元前450~前449年,平民为限制贵族的专横,颁布了《十二表法》。这是平民在同贵族斗争中的一次重大胜利,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也是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十二表法》的条文比较简略,内容不够完备,表述较为含混,许多问题必须加以解释。例如若干法律原则的含义不够清楚,没有明文规定一整套诉讼程序,未曾列举要式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形式等等,都是通过专人的解释和补充之后,才逐步明确的。
古代罗马,自从国家产生直至公元前3世纪,凡属宗教、法学和天文学等方面的知识,均为神职祭司团所垄断,祭司团既掌管所谓“神明的法”,又掌管“人定法”,他们谙熟祭祀和法律行为所必须采用的形式或仪式,精通各种法律问题,个人和政府官员包括执掌司法权的长官,无不就此求教于神职祭司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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