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司法三段论,最为直接的方法是将原本不属于三段论的内容给排除出去,以恢复逻辑三段论的原有功能和结构。然而这一做法很快招致批评:仅仅将其看成是逻辑三段论在法律裁判领域的特别应用,司法三段论的研究将无任何意义。甚至,作为司法三段论概念的存在,也显得多此一举,亚氏的逻辑三段论足以担当此任。“我们在探索并致力于研究逻辑科学的发展时,切不可忽略科学本身的工具性,不能不首先考虑到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应用效力。”“要发挥逻辑科学的应用效力,就不能不结合特定领域思维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形式逻辑,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依然是为论证提供一种形式向度上的分析工具和评价标准,但它已经不再强调逻辑上的必然得出,也即逻辑反对者提出的“逻辑迫使法官得出特定的结论”。它认识到,要保证裁判的正当性,除形式的向度外,还需关照该裁判结果的实质向度和程序向度,虽然司法三段论仍无法对此负责,但它却不再回避裁判中的前提与结论的价值判断和过程分析,只不过要求借助其他的标准。这注定司法三段论将无法摆脱日常语言来实现三段论原有的计算的准确性与思维的纯粹性。
司法三段论的重构,是随着法律论证理论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正是由于司法三段论无法在实质向度和程序向度上为裁判提供技术支持和评价标准,以司法三段论为主的法律方法论在现代社会受到各种挑战正日益失去解释力和说服力,而转向以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为理论维度的法律方法论当代法律方法论视域中,以司法三段论为代表的演绎逻辑不是被抛弃,而是作为一种研究法律论证的方法使用。它构成某一法律论证之可接受性的必要要件:支持该证立的论证必须可被重构为逻辑上有效的论证时,才能从法律规则和事实(前提)当中得出判决(结论)。“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被当做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被用于重构各种法律论证”。
在逻辑学上,评估演绎推理(论证)的可靠性有两大步骤:首先,根据推理规则判定推理是否有效。完成这一步需要对日常思维中的论证进行重构,也就是找出未陈述的前提或结论,将论证中的推理重新构造成推理的标准形式,然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推理规则判定它是否有效;其次,根据符合论或贯通论的观点判定前提是否为真。符合论的最弱意义上的回答是:不能与经验事实相矛盾,贯通论最弱的回答是:不能与其他可选择的陈述相矛盾。在法律论证中,重构论题的目标是:对论证过程的各阶段、明确的和隐含的论据以及论证结构,获得一个清晰的印象。反过来,理性重构同时也构成了评价各种论证的基础。在逻辑方法中,论证是通过一组逻辑有效的论据进行分析的,据此完成一次重构。而且,为了表明整个论证是一个有效的演绎论证,每一步推理步骤都应该演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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