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法律、法规、规章产生于不同主体、不同方面,如果没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就会滋生混乱、矛盾、相互脱节和其他弊病,并由此影响法的体系的和谐一致和整个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人无所适从,给法的实行造成困难。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有助于消除或防止这些弊病,有利于整个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的和谐统一;对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对整个法制的协调发展和法的实行,有重要意义。
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就要坚持:第一,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第二,各种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第三,应有专有名称;第四,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应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严谨、统一。为有效实现这些要求,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这些要求法定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由不同立法主体在不同时期制定的。制定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时,立法主体未必都能顾及它们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联系。在经过一定时间并积累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后,其中有些法就会发生过时、部分不合时宜或相互抵触、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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