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称带有画指的契约为“画指券”,这种契约被认为是最具有证明作用的。因此,除了在买卖关系中被广泛使用之外,在抵押、典当、租赁、借贷、雇佣等关系中,也被大量使用。而且在契文中多书有“画指为记”、“书指为记”等语。
宋代以后,一般契约上多不画指书年,就是买卖田宅的契约,使用的也很少。但在人口买卖契约和休书上,却被普遍采用,而且在作法上还有所发展。北宋黄庭坚日:“岂今细民弃妻手摹者乎?不然,则今婢券不能书者,画指节;及江南田宅契,亦用手摹也。”①元姚燧亦日:“凡今鬻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券为信,以其疏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②黄庭坚和姚燧的说法,对唐代的画指券和汉代的下手书来说,是很好的注角。所谓手摹,在后代演变为四种不同的形式:第一、指模,画指节;第二、指印,或谓之手印,是将左手或右手之拇指或食指的纹理印于契约上;第三、手印,即将一手或两手的纹理印于契约上;第四、手模脚印,契文书于丈余长的白布上,债务人将双手双脚的纹理印于契约的上下两端。在人口买卖契约和休书上,以用第三、第四两种者为最多。
东汉时,押字已很流行,但主要是官吏们对文件的一种批法,不是契约上的押字。如南阳人宗资任汝南太守,不问政事,一切委任功曹范滂(字孟博)署理,他只在文件上押一“诺”字,以示同意。当时有歌谣日:“汝南太守范孟博,南阳宗资主画诺。”③东晋元帝司马睿在牖奏上也押“诺”字。所押之“若”旁作凤尾婆娑之形,被誉之为“凤尾诺”④。北齐后主在牖奏上押“依”字,亦说押“花”字,也是押“诺”字之意。此后,迄于南宋前期,多是画“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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