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性质是用以确定受雇人究竟提供何种性质的劳务。雇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在于劳务之提供。雇用人让受雇人提供劳务,~般都以从事某种工作的方式来实现。如公司雇用员工从事打字、通讯、公关、行政、经营、生产、保卫、销售、广告策划等,所有这些工作都是提供劳务的方式。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和健康的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订立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目的在于避免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的损害。
雇用合同中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劳务的形式多种多样,且一般期限较其他合同为长。为了保护受雇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受雇人在为雇用人提供劳务时受到雇用条件、场所的危险的伤害,如矿山井下、高温、高压、高速运输工作、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工作等具有高度危险的工作,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受雇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益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害;同时为了解决劳动条件、劳动场所的危害性给受雇人造成损害的问题,应采取一些必要的卫生措施。如在粉尘浓度较大的工作场所,剧毒性、放射性工作场所以及煤矿、油田等工作场所,必须根据其环境特征,减少其危害性,安装一定的防尘、防毒、防放射性的设备,分发防毒面具、口罩等等。
同时,雇用人对从事具有职业危害性作业的受雇人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根据本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要求,职工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改进。
对于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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