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了什么新变化?
历经四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该法意见征求稿公布后的一个月时间里,社会各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各类意见191849件,远远超过同时期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意见征求稿》的意见数,创下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191849件意见背后是各利益集团博弈体现,劳资各方为自己的利益奔走呼号。甚至有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以“通过《劳动合同法》就撤资”的方式直接上书全国人大。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确立“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法宗旨而正式颁布实施。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部法律,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属于同一阶位法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从体例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补充,甚至可以讲是《劳动法》的子法。当然,由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两部法律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且不一致的,则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确立了新的理念,其中有些理念甚至与传统劳动关系理念完全相反。所以我们认为在进行劳动合同条款设计逐条解读之前,非常有必要理性地分析该法给企业带来的核心新变化。
1.适用范围广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就是说,从2008年起,凡是不能依照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整的,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
2.杜绝使用事实劳动关系来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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