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文书范本)(2024年版)
0.00     定价 ¥ 10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41400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4-03-01
收藏
编辑推荐

2024年版,法律法规服务再提升


2024年版紧追法规热点、认真落实读者反馈,新增招标投标、企业合规等分册,封面设计色彩明艳有张力,触感膜覆盖更有质感,提升读者获得感和满意度。

 

丛书优势如下:

一、法律法规专业做法

1.     真正做到读者至上。2024年新版,如何精进?读者说了算。今年每一位读者均是我们的丛书“编辑”,新版认真落实读者反馈,吸纳好的读者建议。真正做到“做读者想要的书,为读者做书”。丛书责任编辑通过专属微信公号逐一记录读者反馈、服务增补服务,及时后台答疑,服务25万粉丝读者。

2.     真正做到新法速递。坚持每次加印重新核对时效并修订,新法及时更新收录。

3.真正做到便捷查询。赠送本书目录电子版,与纸书配套,立体化、电子化使用,便于检索、快速定位;实现将本书装进电脑,随时随地查。

 

二、丛书独具多重价值

1.内容全面。涵盖分册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丛书独家梳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

2.查找方便。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避免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码添加书后“法规编辑部”公众号→点击菜单栏→进入资料下载栏→选择法律法规全书资料项→点击网址或扫码下载,即可获取本书每次改版修订内容的电子版文件;(2)通过“法规编辑部”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立法信息,并可线上留言,编辑团队会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展开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律法规为立社之本,法规资源权威,编辑团队专业,是读者的不二之选!

展开
内容介绍

本书涵盖工程建设领域常用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重要答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部委经过清理修改后的现行有效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而不是文件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以方便读者集中对某一类问题查找使用,避免疏漏重点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重点法律文件附加条文主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了解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本书重在全面收录法律文件,同时确保内容准确。

展开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文书范本)(2024年版)》: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特许物权依法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土地用途限定规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地随房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规则】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展开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录) 

(2017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节录) 

(202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2019年12月26日)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1年1月8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5日)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007年1月12日)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11日)

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9年3月18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2004年6月30日)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6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2023年4月20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2021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2012年2月17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5月11日)

三、资质管理

1. 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2020年1月1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年9月6日)

……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