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重视证据作用。传统审判以口供为中心,将口供作为审判的依据,法官甚至动用刑讯以取得口供。新的审判方式改‘革强调法官须以证据定罪,而证据必须在法庭之上核验后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对证据的取得和庭审中的运用等,新的法律都作了相应规定。四是规定律师辩护。重视发挥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允许原被告双方聘请律师出庭,经许可后当庭与对方对诘。五是维护合法权益。规定对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保护当事人人身自由、平等使用证人作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损害者要赔偿等内容。④清末的这些立法实际上已经向传统审判方式宣战,是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
(二)民国时期审判制度与审判方式
20世纪的中国社会以1911年辛亥革命为标志,揭开了民国时代的序幕。旧的社会统治类型被废除,而代之以新的具有西方特色的政治架构。政治革命推动了法律与司法的转型与发展。辛亥革命时期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按照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来安排国家司法体制。一是规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二是规定了法院的职责及其法律依据,即“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三是建立了公开审判制度,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碍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四是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五是强调法官的职业保障,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②其后的北洋政府在司法制度的改造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到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国现代法制已经初具雏形。
南京国民政府有关审判制度的一系列立法,设计和架构了民国时代中后期司法领域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无论是法院组织法还是民事、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都做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法院组织系统。法院组织体系涉及普通法院、特种刑事法庭、军法会审和行政法院。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权宪法”体制,专门设立司法院,由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组成。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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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 孙世光处长向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处处长陈全国称:我正在认真学习你们编写的“法官智库丛书”,越看越感到你们贡献大了!你们通过艰辛的劳动,以超人的智慧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将上海三级法院的法官及全国法院以及法学专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实践经验集予丛书之中,必将推动法学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令人十分感动和敬佩!
——孙世光 原国家法官学院教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