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小型围垦工程勘测
2.1 水文气象勘测
2.1.1 慨述
围垦工程水文气象勘测应分阶段开展,宜划分为查勘、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造和运行等阶段。围垦工程水文气象勘测的全过程,都应在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严格的质量监控下进行。围垦工程水文气象勘测、分析、计算应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应对区域水文气象情势深入调查研究,重视区域水文气象规律的分析。围垦工程水文气象分析计算应以区域内水文气象观测与调查资料为主要依据,对所采用的水文气象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分析。各种计算的结果或分析判断的结论,均应对计算或分析过程中依据的基本资料、主要环节以及各种参数,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和水文气象情势特性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检查,论证其安全性、合理性。在围垦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后,应保持对区域水文气象情势的关注,如遭遇异常水文气象事件时,应及时赴现场查勘、搜集基本资料,判明原因,分析其对原提供的水文气象成果与结论在安全问题上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修正水文气象设计参数与结论,并提出对策措施。
2.1.2 水文气象查勘
水文气象查勘是围垦工程水文气象勘测的基本途径,无论工程地点有无水文气象实测资料,均应开展查勘工作。
查勘前应根据工程任务,明确查勘的目的与要求,确定工作范围及内容,制定查勘内容,搜资清单。查勘工作应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必要的测试及向有关单位搜集各种资料等方式’查清历史上与近期的有关水文气象要素定性与定量的变化特性,以及有关涉水规划情况。查勘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洪水、淡水水源、工农(牧)业用水、河(湖、海)岸(床)的冲淤变化、泥石流、风暴潮、假潮、波浪、海啸、龙卷风、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冰情、大风、暴雨、积雪、水工设施及其他对工程有影响项目的调查。
现场查勘应当场记录,并进行拍照、录音和摄像。对于口头介绍的应有旁证,对调查的水文气象要素变化痕迹与灾情等应有两人以上的现场指认。洪痕标志应明显、固定、可靠,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对其应做好标记与测量。查勘资料应在现场整理分析并进行合理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复查纠正。查勘结束后应编写报告或说明书。
2.1.2.1 滨海及潮汐河口风暴潮、海啸、波浪查勘
风暴潮、海啸调查的内容应包括风力、风向、水位、地震、波浪、降雨情况、发生时间、过程以及建(构)筑物破坏情况。风暴潮查勘应搜集当地特大风暴潮或海啸的历史文献记载、当地风暴潮或海啸影响调查分析结果与报告。现场调查时指认风暴潮或海啸水痕位置,应有旁证,并应分析受到波浪影响而导致偏高的可能性。历史风暴潮或海啸的重现期应在历史文献与调查成果相互印证基础上分析确定。波浪查勘应搜集厂址附近的风况和波浪资料,调查历史上发生过的最大波浪情况,如波高、波向、发生时间、原因、持续时间、当时风况及波浪破坏情况等。波浪调查应选择在前方海面开阔,无岛屿、暗礁及沙洲的海岸段,同时应结合风况进行调查。判别波浪和风况的重现期、波浪的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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