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是行政许可机关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情,或者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公开告知的法律文书。属于外部告知文书。
听证公告是对社会公众的告知,体现了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的原则。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二)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根据《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对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行政许可事项,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农业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0日前,依照第六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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