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定,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规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1)备案内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2)申报程序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验证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①进口国(地区)有注册要求的;②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③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④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
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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