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效益补偿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要细化生态补偿的标准。合理的补偿标准是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的前提,那么就应该科学地评估生态建设的成本与收益,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目前比较成功的补偿案例是洞庭湖区,其主要把移民农户生产性土地的丧失,以及湿地恢复后,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的增加而产生的价值,作为补偿的额度标准。
借鉴洞庭湖区的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将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标准设定为:①以丧失湿地居民的收益损失作为补偿的下限,即在湿地恢复建设中,导致居民经济收入或预期收入及其他发展机会的减少而作出的补偿。这是最低的补偿标准,也是对居民利益的最低保障,低于这个标准实际上是对农户利益的剥夺。②以休闲游乐、文化科教、生物多样性、净化降污与调节气候的价值之和作为补偿的上限,这是湿地恢复后其主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实现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的实现牺牲了居民的利益,所以,以此功能价值作为补偿的上限范围。③结合利益相关者的意愿,考虑实际的民意情况,通过政府主导和民众参与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生态补偿标准,防止补偿标准“一刀切”。此外,生态补偿的方式也很关键。我国目前生态补偿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政策补偿、实物补偿、项目补偿、资金补偿,智力技术补偿。从补偿效果来看,上述生态补偿形式可被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授之以鱼”补偿形式,即资金补偿、实物补偿;另一种是“授之以渔”补偿形式,即政策补偿、项目补偿和智力技术补偿。贵州湿地生态补偿应当是以“授之以渔”为主、“授之以鱼”为辅的混合模式。以草海为例,100户人家中有95%以上家庭少地,比如江家湾江文兴家,5个人仅有七分土地。而草海又属高海拔地区,当地几乎不产水稻,主要农作物为土豆和玉米,并且受土质和天气影响很大,这更加剧了人们生存的艰难,80%的人一年中总有几个月吃不饱。因此不仅要对农民土地损失进行金钱上的补偿,更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其他方式提高他们的生产能力,特别是提高他们采用新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的能力,以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这样在促进生态建设的同时提高被补偿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将“输血式”补偿变为“造血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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