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因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此,婚姻法对夫妻一方所获得的侵权赔偿款明确划定为个人财产,这也为夫妻就侵权求偿奠定了基础。
虽然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合意,但其成立的要件和效力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任意确定或变更,当事人对权利的侵犯,就构成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的基本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夫妻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关系,其行使不应违背民法的有关规定。比如,配偶一方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实际上侵害了他方的合法的健康权、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权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配偶违反了配偶之间特有的忠实义务;私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对财产权的侵犯等;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而导致对一方同居权利的损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一方造成的损害等。这些行为都是对配偶一方权利的侵害,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有侵害就应该承担责任。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就是配偶一方侵害了对方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无过错方有权针对所受的侵害提出救济请求,过错方应对此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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