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的特性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区域化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趋向统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Trips的缔约国,要求各国通过与国际最低标准相一致的立法,是Trips的唯一出发点,各国必须按照与程序和管理问题有关的详细标准,不断推行Trips中的法律。因此对Trips及其他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研究意义,远大于对某一单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这种需求欠缺又耦合于我国大量企业仍处于资本积累的早期阶段,远没有成为真正的国际性跨国企业的现实,既然不能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制定过程中起到主导性作用,翻译国际条约就远比制度创新要现实得多,特有制度研究的必要性自然要大打折扣。同时受限于语言和法律移植传统,国内的研究者更倾心于关注欧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对于邻近国家,尤其是在制度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俄罗斯、朝鲜、蒙古自然无心关注了。
(3)从比较法学自身的缺陷看,20世纪遗留下来的比较法在概念、学科角色、理论构成和方法论运用上的短板并没有被有效地弥补,这影响了包括知识产权比较法研究在内的一切比较法学科结论的有效性。
长久以来,法律比较是所有法律学科研究共用的工具,但法律比较究竟应当比较什么,比较的目的何在,法律比较过程中究竟应当运用何种方法,有着哪些基本的理论,这些问题,比较法学者始终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于是包括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在内的一切比较研究展现出来的是纷繁复杂的事实描述,是凌乱不堪的观点堆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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