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们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工艺步骤是清楚的,其中并无“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明确表述。表面上看,专利权利要求1中似乎包含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分离和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两种情形。但是从技术角度看,“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本身并不属于一个工艺步骤,而应当是某个步骤所产生的结果。因此,在分析本专利技术方案时,法官完全可以不把“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视为一个工艺步骤,进而判断权利要求1中是否包含有这个工艺步骤或者应否用其来限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的判决容易使人产生引入新的技术特征来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印象。相反,将其作为某个工艺步骤所产生的结果,在分析其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影响时,关键在于判断权利要求1中的工艺步骤是否产生这种结果,而且这种结果对于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发明效果是否是必需的。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过去的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这是因为,一方面切削的加工步骤昂贵,另一方面通常又需要昂贵的型材所致。”这是本发明所针对的主要的现有技术问题。说明书又指出:“此外,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这是本发明所针对的第二个现有技术问题。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的问题,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即:“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出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由于本发明的目的之一,也是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将现有技术中切割型材的工艺方法改进为冲压片材/带材,同时便于后续的装配,所以在选择了带材作为工艺条件的情况下,铰接件是否与金属带分离只影响装配的便利性(安装步骤是权利要求5限定的内容)。由于权利要求1仅涉及铰接件的制造步骤,因此进行侵权对比时,依据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范围,可以不再比对被控侵权方法中的相应工艺步骤是否也产生这种装配的便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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