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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10058
  • 作      者:
    张素华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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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素华,女,1976年出生于湖北宜昌,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2006年晋升为副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杂志》等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译著《合同法》,主编教材《民事法律实训教程》以及《现代知识产权法》,合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等6本,并主持和参与多项课题。兼任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2011年被评为首届马克昌优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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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作者将从债在近现代以来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债与责任的关系人手,分析论证债权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在对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债法总则应予以废除,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各自独立,不当得利在本质上与损害赔偿具有一致性,共同构成对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救济,具有功能互补性,二者应共同作为责任方式并列规定于责任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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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对于债的概念,我们并不陌生。一般认为,债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给付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但对于该概念的产生背景或者说起源,则非常值得考证。据罗马法学家和法律史学家的考证,主要有以下三种认识:第一种以朱佩塞·格罗索为代表。他对债的起源是从商品经济中的信用关系谈起的,他认为债最初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债务协议,在债务协议中需规定关于人身自我解脱的条款,这就意味着为保障债的履行而对人实行可以解除的扣押;二是原始的誓约,格罗索认为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原始的誓约同其他形式一样,须履行担保的手续,只不过由他人担保发展到可以以自己的人身作担保。格罗索明确指出:债有着上述起源,它保留着为履行给付责任而设置抽象的潜在约束的元素,它的逻辑结果就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执行。只是到后来,以财产承担责任取代了以债务人的人身承担责任的做法。债的产生均同后来发展为契约之债的债形式交织在一起。只是到了第二个发展时期,从另一个角度发展起来的私犯才被归结为债的渊源。很显然,格罗索认为债是起源于契约的,私犯只是后来才被归入债的范畴。第二种以梅因为代表。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对契约之债的起源与发展过程作了详细分析。梅因认为:古代法特别使我们看到粗糙形式的和成熟时期的契约间存在着很远的距离。在开始时,法律对于强迫履行一个允约,并不加以干涉。罗马法学家关于“合意”的分析,是他们智慧最美丽的纪念碑。他们把“债”和“协议”或“合约”在理论上加以分开。一个“合约”是个人相互间同意的极端的产物,它显然还不构成一个“契约”。它最后是否会成为一个“契约”,要看法律是否把“债”加上去。一个“契约”是一个“合约”(或“协议”)加上一个“债”。在这个“合约”还没有附带着“债”的时候,它被称之为空虚合约。“债”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者“锁链”。“债”或“法锁”就是订立契约的法定程序,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协议遵守了一定手续,“契约”就成立了,“法锁”就形成了。按照历史发展顺序,契约可以分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口头契约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的术语,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文书契约或书面契约是通过把确定的欠款数目登入一本总账的借方的方式完成。要物契约是以送达一种特殊物件为目的,送达必须确实发生,法定程序完成之时,就是“合意”或者“协议”成为“债”之时,这时的“合意”或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诺成契约”的特点是:从“合约”中产生“契约”,无须任何手续,古代“契约”法的革命就完成了。从梅因有关债的意义和作用的论述中可以很明显地发现他认为债是服务于契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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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债与责任
第一章 债的重新解读
第一节 债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一 债的起源
二 债法的发展现状
(一)债在大陆法系的发展现状
(二)英美法系债法的发展
(三)我国债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债的本质
一 债、债权、债务
二 债权与请求权及诉权
三 债务与义务
第三节 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
一 请求权的本质与功能
二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三 请求权体系的重构
第四节 民法典中请求权体系的设计思路
一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二 物权请求权的地位
三 物权请求权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化的理论难点与克服之道
四 未来民法典中请求权的体系安排
第五节 债的相对性的嬗变
一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
(一)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确立
(二)大陆法系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确立
二 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或者修正
(一)涉他合同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三)契约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
第六节 债的相对性的嬗变对债法结构的影响
一 债的相对性原则得以确立的原因分析
二 债的相对性原则发生嬗变的原因剖析
三 债的相对性的嬗变对其本身的影响
四 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嬗变对债法结构的影响

第二章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责任概述
一 民事责任的内涵与本质
二 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
三 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与民法责任法的独立
(一)“契约—侵权”责任体系的起源与形成
(二)“契约—侵权”责任体系的弊端与修正
(三)“契约—侵权”二元责任体系的困境与民事责任法的独立
四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本质与地位
五 民事责任在民法典中的具体安排
第二节 义务的本质与地位
一 义务的内涵
二 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
三 义务与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债务与责任关系概述
……
第三章 债法存废的论争
第四章 债法的分解与重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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