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不同的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其矛盾、冲突也是必然存在的。在法的价值体系内部,各种价值要素的位阶是上下浮动的。“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特定时期,总有一种价值处于首要地位,其他价值处于次要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首要价值是排他的,次要价值是无关紧要的;也不意味着首要价值在各个法律领域、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是绝对领先,其他价值绝对从属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有赖于人们依托社会背景正确地进行价值评定并进行价值顺位确定,既不能无重点,也不能顾此失彼。理论界对于法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争战从未停息过,其代表观点主要有三类:其一,坚持效率优先原则。该观点认为,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居于优先位阶,是配置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其二,有观点认为应以效率作为正义的补充。其三,还有观点认为应根据所涉及的领域具体确定何者优先,具体而言,在生产领域,应当实行效率优先;而在再分配领域,则应当实行公平优先。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制度也一直纠结于正义与效率的价值冲突,如何对正义与效率进行价值评定、依照何种顺位进行价值选择,对于确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目标与功能来看,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制度设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效率原则。从环境风险的预防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响应,再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与环境恢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行为是否有效、正义与公平能否实现的一个基本考量就是效率。事实证明,在突发环境事件面前,任何的犹豫都可能意味着无可挽回的损失和巨大的牺牲,此时,效率决定一切。将效率价值置于正义价值位阶之上进行考察的原因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体系这一总体制度框架是以效率为优先价值来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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