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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以减缓、适应及其综合为路径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6542
  • 作      者:
    廖建凯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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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廖建凯,男,湖南省醴陵市人,2011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环境执法教研室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和能源法。在《法学评论》、((环境保护》和《德国研究》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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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比较环境法文丛·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以减缓、适应及其综合为路径》在研究气候变化法的基础理论以及我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气候变化立法的经验,得出了我国宣选择“综合型”的气候变化立法模式和构建“一体两翼四向型”的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结论。其中,实证的分析和理论的构建,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提供了现实必要性及理论可行性基础;而考察主要国家气候变化立法,则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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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根据上述对气候变化法主体的分类,可以从管理者和受制者两个方面论述应对气候变化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1)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者的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管理者享有的,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需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促使受制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管理者享有的应对气候变化权力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目的是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通过要求受制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实现。具体来说,这些权力包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的制定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者的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管理者必须承担,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而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并接受监督的手段和途径。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者进行管理的责任直接与其享有的权力对应,提供服务是为整个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接受监督是促使管理者积极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2)受制者的权利和义务。受制者的权利,是指企业和公众依法享有的,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自身利益的自由和可能。具体来说,作为受制主体的企业和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当享有气候变化安全权、温室气体排放权、气候变化信息知情权、应对气候变化事务参与权和气候变化侵害救济权。①气候变化安全权,是指企业和公众免受或少受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现实损害和潜在威胁的权利。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指企业和公众为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依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气候变化信息知情权,是指企业和公众为合理地安排生产和生活而依法获得气候变化相关信息的权利。应对气候变化事务参与权,是指企业和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依法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事务的权利。气候变化侵害救济权是指企业和公众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向相关机构请求保护的权利;以及企业和公众在即将遭受或遭受气候变化损害时能够从社会或政府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受制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服从管理者为应对气候变化所进行的各项管理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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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及不足
三、研究目的与方法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
第一章 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概论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气候变化及其影响
一、气候变化的定义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
三、气候变化的原因
第二节 应对路径:减缓、适应路径及其综合
一、减缓路径及其考量因素
二、适应路径及其考量因素
三、减缓、适应路径及其综合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节 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减缓与适应之手段
一、气候变化政策工具的内涵及其分类
二、对外气候变化政策工具及其利弊分析
三、对内气候变化政策工具与政府的责任
四、气候变化政策工具的选择及法定化

第二章 气候变化法的缘起与建构
第一节 气候变化法的缘起与定位
一、能源法不足以回应减缓气候变化的需要
二、气象法不足以回应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
三、环境法不足以回应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四、气候变化法:已有法律之拓展与提升
第二节 气候变化法的基本范畴阐释
一、气候变化法的内涵
二、气候变化法的范式
三、气候变化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气候变化法的体系构建
一、减缓性气候变化法的内涵及构成
二、适应性气候变化法的内涵及构成
三、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正当性分析

第三章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需求分析
第一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外部压力
一、源自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责任的压力
二、源自主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立场的压力
第二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内部需求
一、我国气候变化的基本事实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
第三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现状分析
一、我国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及主要内容
二、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 国外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借鉴
第一节 “分散型”气候变化立法考察
一、欧盟的气候变化立法
二、德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第二节 “融合型”气候变化立法考察
一、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二、韩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第三节 “综合型”气候变化立法考察
一、日本的气候变化立法
二、英国的气候变化立法
三、菲律宾的气候变化立法
第四节 国外气候变化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立法模式比较
二、法律制度比较

第五章 我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与目标
第一节 我国气候变化法的价值取向
一、秩序价值:“安全性”与“可预测性”之统一
二、正义价值:“自由”与“平等”之统合
三、效率价值:“效率”与“效益”之兼顾
四、价值体系的内在结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二节 我国气候变化法目的的选择
一、维护生态系统稳定
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三、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四、各目的的价值倾向及内在联系
第三节 我国气候变化法原则的确定
一、减适并重原则
二、共同参与原则
三、协调发展原则
四、各原则的价值倾向及内在联系

第六章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完善之构想
第一节 我国气候变化立法模式选择及体系建构
一、选择“综合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建构“一体两翼四向型”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理由
第二节 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设计
一、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目的与原则
二、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管理体制
三、综合性气候变化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减缓性气候变化法的完善
一、减排性立法的完善
二、增汇性立法的完善
第四节 适应性气候变化法的完善
一、增强社会适应性立法的完善
二、增强生态系统适应性立法的完善
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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