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对气候变化法主体的分类,可以从管理者和受制者两个方面论述应对气候变化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1)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者的权力,是指法律赋予管理者享有的,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所必需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促使受制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各种手段和措施的总称。管理者享有的应对气候变化权力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目的是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通过要求受制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实现。具体来说,这些权力包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的制定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者的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管理者必须承担,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而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并接受监督的手段和途径。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者进行管理的责任直接与其享有的权力对应,提供服务是为整个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接受监督是促使管理者积极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2)受制者的权利和义务。受制者的权利,是指企业和公众依法享有的,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自身利益的自由和可能。具体来说,作为受制主体的企业和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应当享有气候变化安全权、温室气体排放权、气候变化信息知情权、应对气候变化事务参与权和气候变化侵害救济权。①气候变化安全权,是指企业和公众免受或少受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现实损害和潜在威胁的权利。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指企业和公众为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依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气候变化信息知情权,是指企业和公众为合理地安排生产和生活而依法获得气候变化相关信息的权利。应对气候变化事务参与权,是指企业和公众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依法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事务的权利。气候变化侵害救济权是指企业和公众的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向相关机构请求保护的权利;以及企业和公众在即将遭受或遭受气候变化损害时能够从社会或政府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受制者的义务,主要表现为服从管理者为应对气候变化所进行的各项管理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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