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害是人身损害
某一事故造成的损害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工伤事故的损害仅指职工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对于职工人身损害之外的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其他利益的损害不在工伤事故赔偿范围之内,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损害需要寻求其他途径进行保护。
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事实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人身权利被侵害,二是人身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工伤事故所侵害的是职工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所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各器官乃至整个身体功能健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完满状态的权利;而生命权就是自然人安安全全活着的权利。工伤事故责任的有无及其大小受到职工上述人身权是否被侵害及被侵害的范围的制约。这些人身权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损的具体结果有负伤、残废、死亡三种情况。致伤致残是对职工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根据伤残程度等指标,伤残被分为十个等级,在下面章节中我们会作出具体的介绍。致死是对生命权的侵害,是人身损害事实中最严重的情形。
职工在工伤事故中致伤、致残、致死才能请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如果只是身体遭受一般的不堪痛苦的撞碰、打击,而并没有具体的伤害后果,不应认定是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例如工人施工时不慎被砖块砸中,但身体并没有受伤,这并不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也是一种人身损害事实。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职业密切联系,与劳动卫生相对应,属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伤害。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卫生的法定义务,即依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慢性侵害,因而同突发性伤害事故致伤、致残、致死一样,用人单位也应对职业病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②职工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承受者
因为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职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过失引起的职工以外第三人的损害事实不是工伤事故损害事实,被害者只能向实际的侵权人请求赔偿,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在监督管理上的过失大小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同一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可能是单一职工人身受损,也可能是多个职工人身受损。在多个职工人身受损的情况下,不同工伤职工之间的赔偿请求权不是彼此互为消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各个工伤职工具体的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而不是就某一事故设定一个固定的赔偿总额,然后在工伤职工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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