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2010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从而合理界定平衡了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随意透露旅游者的个人信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旅游者也有权主张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等权利。
5.对正义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必要肯定以鼓励和弘扬社会正气
我们的社会应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的道德追求也应该赞赏舍己为人的正直行为。过去很长的时间里,我们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更多的是从精神上、社会舆论、新闻媒介上给予当事人以精神上的鼓励,提倡其无私行为的高贵品质,而鲜有从物质、法律上给予见义勇为者以必要的鼓励。这就使见义勇为者在付出一定的物质牺牲和损失后得不到国家应有的报偿和奖励,尤其是在我们今天的市场经济生活中,必要的物质上的补偿也是很重要的,不能再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因为自己的义举而使自己的生活遭受生活窘迫的苦恼和折磨,“好人应该有好报”。那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怪谈和社会评价不能任由其在善良人们中间流行乃至泛滥,这对于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弘扬民族正气、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都是十分不利的。为了给见义勇为者提供更有效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的损失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侵权损害赔偿的公平责任角度来看,因见义勇为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上的共同体,因为他们往往要共同面对危险和侵害的发生;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义举使受益人的危难境遇转危为安,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出于社会正义价值的考量适当分担见义勇为者所遭到的损害,给受害人以一定的补偿,这是完全符合正义原则应有之意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共享”、“德福一致”,这样的规定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发扬中华民族文明中的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气的改善。
五、民事司法解释与正义价值的冲突及其解决
毋庸置疑的是,任何社会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已经制定出的法律不能及时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需要的问题。实际上,对这些新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的认识、理解乃至制定新法和修订旧法都是需要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也制定了相当规模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②,但国人不得不正视的现实是我们的法治实施状况绝非良好,在有的部门和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党政不分、长官意志、任人唯亲、社会治理无序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具体到实际的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一般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的解决都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限制,各级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柱石,其职能作用在当下变得越益重要。故最高人民法院就义不容辞地应当依据最高立法机关的授权,在现有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的专门法律解释文件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以解决法律与现实适用中的冲突和矛盾、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体现其价值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审判庭室汇集了全国许多著名法学院校的毕业生,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其司法专业水平在全国人民法院系统中也是出类拔萃的。毫无疑问,他们在基于实践的需要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时必然也会综合考虑宪法法律、政策、伦理、公平正义、经济效率等多元价值和维度。但毕竟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法律尚且无法做到完美无缺,何况制定的作为法律解释重要形式的司法解释呢?我国现行的一些民事司法解释,特别是个别关系人民群众切身经济利益的司法解释,从一开始制定到公开征求意见、反复论证讨论到最终公布,无不牵动着无数国人的神经,个别司法解释也不可避免地会在某些规定上出现由于调研不够、考虑不周、操之过急、内容条款比较粗糙甚至相互矛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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