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价值哲学层面上,法律行为的成立绝非事实判断
(一)判断与价值判断基本类型的厘清
由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所决定,一切判断也可被区分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一般认为,事实判断,就是关于事实的判断,它是人们对通过观察或内省而体验到的事实做出的客观陈述。①而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②或者说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什么的判断,是评价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衡量客体是否满足这种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本质区别在于价值判断中存在“人的需要”这一因素。大干世界,人各不同,人的需要也随之而变化,而“正是这千变万化,如此纵横交错、充满冲突和矛盾的人的需要,构成了价值判断的灵魂”。③正因为“需要”的引入,价值判断就呈现出扑朔迷离的特征,从而也丧失了事实判断所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简单性特征。
价值判断可分为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⑤规范判断是针对人的行为的,直接告诉人们应当怎么做,或者说什么行为或行为准则是正当的。评价判断则是针对人的品质、性格、理想所珍惜和追求的事物的,从而试图告诉人们应该怎样生活,应追求怎样的目标和事物,怎样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有意义乃至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至善等。①在语言表述上,评价陈述一般由表示评价的价值词所组成,而规范陈述则至少包含一个表示规范的价值词。并非所有的价值陈述在内容上都带有规范性。一个价值陈述,当且仅当它涉及主体行为并就该主体行为给出相应的约束时,它才是带有规范性的陈述。在生活中,某些价值陈述往往只是对非主体事物所作的评价或价值估量,或者虽然涉及对主体行为的价值评价但并未就主体行为给出相应的规范约束,它们只是不带有规范性的评价性陈述。②前者如“这辆车真漂亮”,后者如“骂人是不好的”。也就是说,在价值判断中,什么是“好的”不同于什么是“应该的”。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学者未将判断作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二分,而是将其分为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并再将规范判断细分为价值判断与义务判断。此处之所以要指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对判断的不同分类将直接影响到对本文所探讨的法律行为成立判断的定性。③我认为,后一种分类中,学者们其实同时使用了两种不同意义的价值概念,当然其中一个是隐而不彰的,即首先存在着一个与事实相对的“价值”概念,但又认为它与规茫不可分割,价值语言就是规范语言,④或者说价值陈述是以“应该”为联系词或至少是暗含着“应该”的规范性陈述,⑤因此直接将该意义上的价值判断表述为规范判断。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