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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1958
  • 作      者:
    易军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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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易军,男,1975年出生,湖北仙桃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哲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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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要更精致,就不能故步自封,须有放眼域外的魄力,即立足于民法并超越之。惟有来自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智识的襄助,才能厚植民法根基,使其研究臻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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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在价值哲学层面上,法律行为的成立绝非事实判断
    (一)判断与价值判断基本类型的厘清
    由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所决定,一切判断也可被区分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一般认为,事实判断,就是关于事实的判断,它是人们对通过观察或内省而体验到的事实做出的客观陈述。①而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②或者说是关于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是什么的判断,是评价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衡量客体是否满足这种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本质区别在于价值判断中存在“人的需要”这一因素。大干世界,人各不同,人的需要也随之而变化,而“正是这千变万化,如此纵横交错、充满冲突和矛盾的人的需要,构成了价值判断的灵魂”。③正因为“需要”的引入,价值判断就呈现出扑朔迷离的特征,从而也丧失了事实判断所具有的稳定性、普遍性、简单性特征。
    价值判断可分为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⑤规范判断是针对人的行为的,直接告诉人们应当怎么做,或者说什么行为或行为准则是正当的。评价判断则是针对人的品质、性格、理想所珍惜和追求的事物的,从而试图告诉人们应该怎样生活,应追求怎样的目标和事物,怎样使自己的生活过得有意义乃至达到个人和社会的至善等。①在语言表述上,评价陈述一般由表示评价的价值词所组成,而规范陈述则至少包含一个表示规范的价值词。并非所有的价值陈述在内容上都带有规范性。一个价值陈述,当且仅当它涉及主体行为并就该主体行为给出相应的约束时,它才是带有规范性的陈述。在生活中,某些价值陈述往往只是对非主体事物所作的评价或价值估量,或者虽然涉及对主体行为的价值评价但并未就主体行为给出相应的规范约束,它们只是不带有规范性的评价性陈述。②前者如“这辆车真漂亮”,后者如“骂人是不好的”。也就是说,在价值判断中,什么是“好的”不同于什么是“应该的”。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些学者未将判断作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二分,而是将其分为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并再将规范判断细分为价值判断与义务判断。此处之所以要指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对判断的不同分类将直接影响到对本文所探讨的法律行为成立判断的定性。③我认为,后一种分类中,学者们其实同时使用了两种不同意义的价值概念,当然其中一个是隐而不彰的,即首先存在着一个与事实相对的“价值”概念,但又认为它与规茫不可分割,价值语言就是规范语言,④或者说价值陈述是以“应该”为联系词或至少是暗含着“应该”的规范性陈述,⑤因此直接将该意义上的价值判断表述为规范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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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
前言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
(二)个人主义价值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社会科学
(一)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经济学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学
(三)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社会学
附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与社会科学
三、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居立基础地位
(一)为什么私法必须选取个人主义方法论
(二)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运用的限度
四、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的呈现
(一)私人主体
(二)私人利益
(三)私人自治
(四)自己责任
(五)权利本位
(六)形式平等
(七)交换正义
(八)程序正义
(九)主观价值论
五、在私法中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现实意义
(一)在整体主义思想甚嚣尘上的氛围下坚守私法的阵地,维系私法的存续
(二)在以整体主义之名限制私权、私人自治等时,保障限制措施的妥当性,避免矫枉过正
结语

第二章 中国民法继受与体系瑕疵协调
前言
一、法律继受与中国民法发展
(一)法律移植、法律继受与法律发展
(二)近代以降的中国民法继受
二、法律继受与民法典的体系性
(一)理性与体系性的含义
(二)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
三、法律继受中的民法典体系性问题
(一)民法规则之间协调无间--概念与制度层面的体系性
(二)民法价值之间前后一贯--价值与理念层面的体系性
(三)将规则或原则置放在民法典的适当位置
(四)概念性继受与功能性继受并重
结语

第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
前言
一、法律行为制度应具备伦理上的正义性
(一)探求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
(二)诘问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即探求其正义性
(三)作为法律制度伦理基础的正义是一种制度正义或规则正义
(四)法律行为制度应具备伦理上的正义性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交换正义
(一)正义可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与归属性正义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交换正义
三、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一)正义可区分为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四、交易的等值性与主观价值论
(一)法律行为的正义性就是交易的等值性
(二)判断交易等值性的两项标准: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
(三)在判断交易的等值性上私法原则上采纳主观价值论
五、主观价值论意谓自治成为法律行为正义性的判断基准
结语

第四章 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质疑法德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
前言
一、在立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是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
二、在司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是裁判者所为的价值判断
三、在价值哲学层面上,法律行为的成立绝非事实判断
(一)判断与价值判断基本类型的厘清
(二)事实具有客观性,而法律行为的成立并非客观事实
(三)从推理过程来看,法律行为成立推理活动的大小前提均属于或存在价值判断
四、法律行为的成立为什么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
(一)对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发生误解的可能原因
(二)法律行为成立较法律行为有效更易使人误认为是事实问题
结语--兼论私法与其他学科对话的意义
(一)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的错误症结及其危害
(二)本章的结论:矫枉何必过正
(三)返回母体:私法与道德哲学对话的意义

第五章 生命权:藉论证而型塑
前言
一、生命权的主体藉论证而扩张
二、生命权的内容藉论证而变化
三、生命权的保护藉论证而转型
结语

第六章 论人格权法定主义
前言
一、法定主义抑或意定主义?这是个问题
(一)两类歧异的观点
(二)本章的看法
二、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在本质上并非权利,而是法益
(二)在外延上,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等概念存在逻辑矛盾
三、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侵权责任构成
(一)法国法
(二)德国法
(三)日本法
(四)荷兰法
(五)中国大陆法
四、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人格权的性质
结语

第七章 物极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
前言
一、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之维
(一)物权法的基本任务--界定物权并规定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
(二)物权法原则上实践归属性正义,而非分配正义
(三)非实践分配正义的物权法在本质上是形式理性法,不扮演公法、社会法角色
二、物权制度设计的效率之维
(一)物权法追逐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
(二)为实践效率,物权法既可能保护物权,亦可能限制物权
(三)为实践效率,物权法可能一反采取财产规则的惯常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
三、不能以效率价值戕害正义价值
(一)物权法上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并非经常冲突
(二)奉效率为圭臬可能过度戕害各人基于正当行为规则获得的物权
(三)藉限制“物权的神圣性”以实践效率的责任规则不能
升格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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