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依照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由原承包人或第三人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据国土部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5 亿亩,超过全国承包土地面积的12%,些地区通过土地流转已经实现了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12%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水平和50010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水平相比,并不协调,甚至可以说远远落后。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区差异十分大,截止到2009年6月,上海、浙江、江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水平分别为60%、28.7 %和19.2 %,而宁夏仅为5.9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
笔者认为,实施多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未大幅提升农业生产力,是由流转制度的内、外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在流转制度本身:(1)转包、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出租并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原承包方需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约风险可能导致承包方转出的动力不足;承租人仅依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享有债权,不能对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的承包人,其面临的承包方违约等风险可能导致承租的动力不足。(3)只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户,而不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经营的其他经济组织。(4)只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四荒地可以人股到各类农业生产组织,其他土地仅限于入股到承包方之间的农业合作生产组织。(5)抵押则只限于四荒地。总之,就一般农用地流转而言,除出租外,只限于在农户之间进行,而出租又动力不足因此,现行流转制度仍难以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难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的弊病、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在流转制度之外,流转交易费用高(缺乏正式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中介组织、登记制度等)、农民受教育水平低、农民社会保障程度低等外在因素也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发生。
2.“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契约农业模式
契约农业又称订单农业或合同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之前,农户与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农户根据合同安排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按合同收购农产品的一种农业经营形式。订单农业典型组织形式为“公司+农户”这种契约农业初始模式及“公司(龙头企业)+合作社(大户或中介组织)+农户”这种契约农业演化形式。
“公司+农户”模式是以农户家庭生产农副产品为基础,公司提供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二者之间以契约形式联结,并在契约中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模式使农户的小生产通过企业实现了与大市场的连接,形成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但在这一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企业向农户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收购并出售农户的农产品。他们很少给农户提供资金、技术服务和有关市场信息,对农户的服务明显不到位,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户的需求。在相关信息不对称也不完全的情况下,掌握知识和信息有限的农民很难了解龙头企业的经营和收益情况。也就是说,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商品契约有其内生的不稳定性。据统计,我国一些大型农业企业搞的“公司+农户”模式,有80010以上的案例不成功。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湖北蓝田公司和三鹿集团的破产。“公司+农户”模式尽管可以通过专用性资产投资、标准化生产、长期契约代替短期契约等方式改进,但这些措施均不能改变此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导致的难以形成利益风险共同体的固有缺陷其未来如厉以宁所言,是将农民转变为农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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